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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特赦制度的宪政价值与司法功能(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4
摘要:(一)实现了刑法轻缓化的部分功能。尽管刑法一直在朝着轻缓化的方向前进,但作为国家对犯罪人的最强硬手段,仍然无法改变其严苛本质。特别是在全世界普遍废除死刑的潮流下,由于国家具体情况的需要,我国与某些国

  (一)实现了刑法轻缓化的部分功能。尽管刑法一直在朝着轻缓化的方向前进,但作为国家对犯罪人的最强硬手段,仍然无法改变其严苛本质。特别是在全世界普遍废除死刑的潮流下,由于国家具体情况的需要,我国与某些国国台湾地区实行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并行的模式,可以由“总统”命令“行政院转令主管部”进行特赦审议,也可以由主管部呈请“总统”颁关于特赦制度,各国(地区)规定不一,但大致可归纳出以下运行规家、地区还不具备完全废除死刑的条件,仍有赖于死刑发挥其威慑作用,由此遭到诸多国家、人权组织、学者的口诛笔伐。特赦制度便为我们找到了出口,通过对特定犯罪人实行特赦,可以冲破法律所设的死板僵硬的“阀门”,从而缓和刑罚的严厉性。同时,对特定人实施赦免,还可以解决法律适用在个案中过度严厉的问题,以弥补法律之不足,实现法律的本质诉求。

  (二)补救了立法或司法之缺陷的功能。由于立法技术和水平的限制,立法者不可能完美地划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刑法无法将所有应受惩罚行为纳入其中,也无法保证刑法所规定的罪行都具有可谴责性。与此同时,刑法作为一种规范,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这种特性使其能够持续的发挥作用,具有长久的生命力。但是,随着社会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这种稳定性也导致了刑法在某种程度上无法与时俱进,因而具有滞后性。所以,严明的刑法规范容易个案的显失公正,背离刑法的实质正义。同时,受认识水平、语言技术缺陷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刑法条文语句必然存在抽象与歧义之处,因而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解释,然而解释者往往出于各种原因而背离立法者的立法原意进行解释,导致刑法规范的内在价值诉求被扭曲。特赦制度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解决因为刑法的局限性而产生的后果,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具有弥补法律之不足的功效。

  (三)辅助司法公正实施的功能。法律设定刑罚的目的是对违法的犯罪人予以惩罚,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可以说这种惩罚在一定层面上是法律公正的体现。但是在另一层面上,由于法律自身的僵硬性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具有,司法可能出现程序上公正而实质上不公正的形象。而特赦制度的实施,不是对法律的亵渎,相反它具有辅助司法公正实施的功能。“赦免不仅是一种和善的法律形式,而且是完全与法律无关的领域中映射进法律领域的,并使冷漠昏暗的法律世界真正得以可见的耀眼光芒…赦免使与法律无关的价值领域兀立于法律世界的中央,比如宗教的慈悲价值、伦理的宽恕价值。”正是由于特赦制度的存在,使得一些为法律所忽视的价值被弘扬,使司法的公正得以彰显。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