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对于刑事涉案财物的返还,一直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该意见提供了原则性的规定。由于笔者不建议涉案财物审前返还,故着重探讨涉案财物在审判过程中救济程序设置。最高院刑诉法解释对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做出规定且明确此种情形下案外人的权属异议权,但对涉案财物的返还却未明确。 笔者认为,依照刑诉法之规定,公诉案件中当事人仅有被害人和被告人两类;利害关系人应理解为所有对返还财物主张权属争议的案外人。根据主体的不同,作如下分述: 一是当事人财物返还救济程序。依照刑诉法之规定,当事人均有参与庭审提出法庭辩论的权利,当然可以在庭审中对涉案财物的返还提出异议,并发表意见。庭审中应该就财物返还作出审理并在判决主文中予以说明。故现行的庭审过程应包含三部分,即定罪、量刑和涉案财物处理,而涉案财物处理主要是返还、没收等。由此引发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当事人对于定罪、量刑都无异议,但是单独对于财产返还的问题提出上诉该如何处理。对此,可以参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程序,当事人对于财产返还不服提起上诉处理的情形,定罪量刑部分发生效力,但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财产返还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财产返还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二是案外人对于涉案财物返还的救济程序。在无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对案外人异议权的救济程序。参照民诉法第227条之规定,案外人对于返还财物提出权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由正在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予以书面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不予返还,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案外人认为裁定有错误的,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案外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民事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三、涉案财物返还的证明标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主张权属的应提供相应证据,至于证明的标准,存在着刑诉的“确实、充分”证明标准和民诉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