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诉人对新证据的救济途径。笔者认为,在庭前会议进行证据展示时,公诉人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新证据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救济:对于改变量刑的证据,由公诉人核实证据并修改量刑建议书,再次提交法院;对于改变案件定性的证据查证属实的,公诉人可变更起诉书,并修改公诉方案,或者撤回起诉,在补充证据后再次提起公诉;对于证明被告人无罪或不构成刑事责任的案件,由检察长同意后撤回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
(五)公诉人对新证据的救济途径。笔者认为,在庭前会议进行证据展示时,公诉人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新证据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救济:对于改变量刑的证据,由公诉人核实证据并修改量刑建议书,再次提交法院;对于改变案件定性的证据查证属实的,公诉人可变更起诉书,并修改公诉方案,或者撤回起诉,在补充证据后再次提起公诉;对于证明被告人无罪或不构成刑事责任的案件,由检察长同意后撤回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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