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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院民事执行中的业务“外包”(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4
摘要:例如,对房屋等不动产的执行,是由法官处理的。根据1979年《押记令法》和1998年《民事程序规则》,债权人拿到胜诉判决后,如果债务人拥有房屋等不动产,债权人可以使用“押记令”这一方法执行。所谓“押记令”,实

  例如,对房屋等不动产的执行,是由法官处理的。根据1979年《押记令法》和1998年《民事程序规则》,债权人拿到胜诉判决后,如果债务人拥有房屋等不动产,债权人可以使用“押记令”这一方法执行。所谓“押记令”,实际上是由法官做出的一个裁定。即由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官裁定在债务人房屋等不动产上强制设定抵押,等日后出售时优先受偿。如果债权人不愿意等,想尽早收回债款,那可以在强制设定抵押后向法院提起一个“出售之诉”,请求法官做出一个“出售令”,责令债务人将房屋交给债权人,由债权人或债权人的律师以不低于一定金额的价格出售,用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及执行费用。债权人或其律师一般会通过当地房产中介挂牌的方式出售,出售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都可以请求法官裁决。但是,在法官作出“出售令”后,如果债务人拒不将房屋交给债权人,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签发“占有令状”,由执行员将债务人强制迁出后将房屋交付债权人占有并出售。

  又如,对于债务人银行存款、工资收入的执行,也是由法官处理的。但是,在法官作出“第三方债务人”或“扣取收入令”后,第三人(银行)或债务人的雇主拒不将债务人的银行存款或工资收入支付给债权人时,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动产扣押令状”强制执行第三人(银行)或雇主的动产。

  所以,对于不动产以及债务人银行存款、工资收入的执行,实际上是先由法官处理,最后落实到执行员执行的,也是动产扣押等“令状”。

  即使在动产扣押程序中,法官也承担着决定性的职能。例如,对于已超过6年的判决,或者涉及案件当事人变更等情况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动产扣押令状”前必须首先取得法官的许可。对于动产扣押程序中的暂缓、中止、变卖等重大事项,也是由法官决定的。此外,执行员在动产扣押过程中碰到的其他执行异议也都是由法官裁定的。如,执行员上门执行时债务人拒不开门,是否授权执行员强行入内也需要法官决定。所以,即使是在对动产的执行中,法官的职能也是决定性的,执行员的工作仅是执行命令而已。关于英国法院民事执行中法官与执行员的职能分工,笔者在《英国强制执行法》一书中已作详细论述,本文不再展开。

  在推进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中,到底哪些业务应该由法官负责,哪些业务应该由执行员负责,改革后执行员的管理体制如何构建,需要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做好顶层设计。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