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余年后,同样是在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德州共和党籍州长里克 佩里(Rick Perry)18日签署了堪称全美国最严苛的堕胎限制法案——禁止怀孕满20周以上的妇女堕胎,并对施行堕胎手术的妇产科诊所和医师设下重重严格的限制。堕胎限制法案的具体内容包括:除非怀孕女性健康即刻受到威胁,否则怀孕一旦满20周就禁止堕胎;执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医师必须在30英里内的医院有住院特许权;怀孕女性服药流产须有医师在场;堕胎手术必须在“手术中心”进行等。经过激烈审议,德州众议院和参议院先后通过了该法案。然而,支持堕胎的女权主义倡导者认为这是对妇女隐私和自由权利的践踏,扬言要上告联邦法院,阻止该法案生效。如美国计划生育联合会主席理查兹(Cecile Richards)便强调说:“新法案是违宪的,它轻视女性健康、藐视女性权利,我们正在努力阻止其最终生效。” 堕胎是否应当合法化是美国人永恒的话题。政治上,一般来说,民主党和持自由主义观点的人,认同堕胎行为的合理性;而共和党和保守主义者则认为,堕胎行为无异于谋杀,是不道德的。历史上,在北美殖民地时期,堕胎只是一个道德问题。当时的13个殖民地普遍采用英国的习惯法,允许胎动(即怀孕18周)之前的堕胎,只是禁止胎动后的堕胎。19世纪前期,胎动前的堕胎在各州依然是被允许的,立法机关认为这是为了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司法层面上,美国最高法院在1973年批准全国堕胎合法化,而德克萨斯州等13个州近年纷纷立法限制妇女怀孕20周以上堕胎。 2008年的美国总统大选,竞选者罗恩保罗在谈及对堕胎问题的看法时,坚决地认定罗诉韦德案是个错判。他说:“那些无辜的、未出生胎儿的权利,是美国自由理想价值的核心。”未出世的胎儿是否有生存的权利?若有,在他们的权利和妇女的隐私与其他自由权利发生冲突时该如何权衡?道德与自由的博弈在堕胎问题上给美国立法与司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但美国的议会与法官显然没有回避这一问题,他们根据实践和理论的发展不断调整发展方案。德克萨斯州此次通过的全美最严格的限制堕胎的法案,便是针对自堕胎合法化以来美国社会的高堕胎率而采取的调整措施。尽管美国社会各界对于这一法案褒贬不一,但它却真实地体现了,美国在其法律制度上既自由又保守的态度,即在始终坚持自由主义的立场上,也在努力坚守着法律对道德良善性的倡导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