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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善意例外原则(2)

来源: 北京高院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4
摘要:在2009年的“赫林诉美国案”中,最高法院修正了“善意例外”原则而确立了“只有警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第四修正案行为获得的证据才应排除”。与“埃文斯案”不同的是这次忘记从信息库中删除信息的是警察,2004年赫

  在2009年的“赫林诉美国案”中,最高法院修正了“善意例外”原则而确立了“只有警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第四修正案行为获得的证据才应排除”。与“埃文斯案”不同的是这次忘记从信息库中删除信息的是警察,2004年赫林前往阿拉巴马州的一所警察局请求取回之前被扣押的个人物品,警察安德森见他神情紧张便怀疑他负案在身,于是就在通缉犯数据库中查询,正巧他的名字出现在附近的戴尔郡警察局的通缉令名单上,安德森便通知戴尔郡警察局将逮捕令传真过来并跟踪了赫林,随后从个人物品中搜出了手枪和毒品。但戴尔郡警察局却没有发传真过来,原来这张逮捕令早在5个月前已经撤销,是戴尔郡警员的疏忽忘记删除信息了。因此在一审中赫林提出逮捕令早已撤销,警察之后对他采取的搜查措施没有了依据便是违法搜查,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手枪和毒品排除外本案便没有其他证据了。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都驳回了赫林的请求,法官认为安德森的执法行为并没有过错,本案适用利昂案确立的“善意例外”先例。

  本案最终到了最高法院。2009年1月14日,联邦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结果对本案做出判决,以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为代表的多数派确立了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新规定,即“只有警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第四修正案行为获得的证据才应排除”。他们认为证据排除并不是宪法第四修正案明确规定的结果,而是由威克斯案、马普案等判例确立起来的,其目的在于“通过吓阻效果来保障第四修正案的权利”。因此违反第四修正案的行为并不必然意味着要适用排除规则。联邦最高法院强调,要引发排除规则,警察行为必须是完全故意的这样适用排除规则才能真正地吓阻其再次发生。本案中的被告人不应当“因警察犯错而逃脱法律制裁”。因此本案中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搜查得来的证据不适用排除规则,可以在陪审团前使用。

  在“赫林案”中,最高法院同时声称其并非暗示所有的警察记录错误都可免予适用排除规则,要适用排除规则,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必须是警察蓄意违法;其次是违法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具备客观归责性,没有必要因为一点小错就付出让犯罪者逍遥法外的代价。从“利昂案”到“赫林案”伴随的是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也是最高法院不断走向保守的过程,在网络普及的时代,即便是警察无意识的疏忽也可能给普通人带来牢狱之灾甚至生命的威胁。正如金斯伯格在异议意见中说的,不能小看政府部门电脑信息的失误,以联邦调查局的全国犯罪信息中心数据库为例,里面存有2300多万条犯罪记录,全国7100多个警察局都能读取到这些记录,稍有错误就可能发生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毕竟确实发生了多起这样的事件。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