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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行政诉讼的思考(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24
摘要:(二)平衡行政权与司法权。行政的功能在于依法处理日常社会事务,积极能动的引导社会发展,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司法的功能具有被动性,其功能和独特性在于解决社会纠纷,保护分散的个人权利和

  (二)平衡行政权与司法权。行政的功能在于依法处理日常社会事务,积极能动的引导社会发展,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司法的功能具有被动性,其功能和独特性在于解决社会纠纷,保护分散的个人权利和自由。两种权力通过不同的功能和机制维护社会的有机运行。行政行为天然具有积极性和塑造性,这是保障国家政策及行政高效性所必须,然这种特性亦容易带来进攻性和入侵性,增大行政行为的违法空间,从而损害公民的利益。在德国,为公民提供一个有效、完善的司法保护环境是其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从司法权力介入审查行政权力横向范围来看,即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我国行政诉讼法发展史来看,受案范围呈不断扩大趋势,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扩张的速度也是显而易见的。从纵向角度来看,即进入法院的行政权力将面临何种程度的审查。审查强度彰显了其在行政诉讼中的价值和作用,这涉及到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核心问题,容易诱发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紧张关系。通过行政诉讼既能达到行政法治的目的,约束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运作,又能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官员积极、能动的服务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平衡司法权和立法权的出发点。

  (三)重视社会自治的力量,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张力。不论是司法权或是行政权从根本上说是维护社会的稳定,为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两种权力的存在的必要性和依据。两种权力代表着国家强制力量,霍布斯指出:当一群人确实达成协议,并且每一个人都与每一个其他人订立信约,不论大多数人把代表全体的人格的权利授予任何个人或者一群人组成的集体时,赞成和反对的每一个人都将以同一方式对这人或者这一集体为在自己之间过和平生活并防御外人的目的所作为的一切行为和裁断授权,就像是自己的行为和裁断一样。这时国家就称为按约建立了。当今社会正转入多元的社会体系和利益体系,公民在多种领域、不同区域形成自己的民间治理权威,国家要进行公权力职能的转变和机构的改革,公权力不能越位和错位,要构建和重视市场的作用,还权于民、分权于社会,注重引入私人资源,发挥社会的力量,注重私权利在社会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才能更好的发挥公权力与私权利资源配置的功能,更好的推动社会的发展。这并不表明国家公权力的丧失,而是打破传统国家公权力的高度集中、直接管理的模式,进入新的主权模式。在这一角色和定位下,国家公权力作为最广泛意义上的社会活动调节者,作为引导活动的规则调节者以及作为裁定法人实体和公民竞争性的权利要求的宪法秩序调节者。因此,两种权力在运作过程中,还必须尊重社会自治的力量,在社会能够自主决定、自行解决的层面和领域,公权力应给予相应的回应。

  五、结语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维护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行政权在法治的道路上运行是我们共同的期待。由司法权监督和控制行政权是现代法治的发展方向,然行政诉讼的改革与发展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尤其是在我国民主和法制基础比较薄弱的国家。现阶段,只有只有通过司法改革,增强法院的力量,才能更好的协调与行政力量均衡发展,同时还应注重私权利在社会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在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寻找利益的平衡地带,进而才能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及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