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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酒驾”的罪与罚(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24
摘要: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已经知道“酒驾”可以造成危险驾驶罪,也可以造成交通肇事罪,甚至可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所以,对于“酒驾”的行为人最高只能处以拘役刑罚的认识是错误的,这种认识是在脱离对

  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已经知道“酒驾”可以造成危险驾驶罪,也可以造成交通肇事罪,甚至可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所以,对于“酒驾”的行为人最高只能处以拘役刑罚的认识是错误的,这种认识是在脱离对我国刑法总体把握的基础上得出的误解,有酒驾情节的过失犯罪,轻则判处拘役、重则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交通肇事罪一般也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过失而是故意,那定罪量刑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被判处刑罚的“酒驾”行为人除了人身自由要受到限制,造成交通事故的还要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被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如果“酒驾”没有达到入刑的标准而又造成了人身损害,行为人不但要承担上述内容的赔偿,还有可能需要面对受害方提出的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更多的财产损失赔偿要求。

  所以“酒驾”危害巨大,酒驾行为改变的往往是两个以上家庭的命运,酒驾行为也不是像一般人认为的那样是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后才开始入刑的,酒驾入罪的事实自刑法颁布以来一直就存在。

  还是那句话: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