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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的法律文化阐释(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24
摘要: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杀害被继承人不仅在刑法上是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在伦理道德上也是为任何社会所不容许的。传统法律中历代法典均将杀害尊亲属列为不孝行为置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杀害被继承人不仅在刑法上是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在伦理道德上也是为任何社会所不容许的。传统法律中历代法典均将杀害尊亲属列为不孝行为置于十恶之罪中。杀害的如是尊亲属,属于严重亏损孝道之行为,甚伤亲心,无论是既遂与否,都已经对亲属关系造成了不可原谅、不可弥补的伤害。杀害的如是卑幼,则有悖父慈之基本伦常道德。故国家从立法层面剥夺此种情况下的继承权能有效发挥继承法对核心价值观的预测、指引、评价功能。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虐待遗弃被继承人也是严重损害家族伦理道德的行为,但其严重性程度相较于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略轻。故对此情况国家原则上剥夺其继承权,但又做出了相对变通的规定。不难看出,立法者试图在私法自治和国家干预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能尊重被继承人意见,维护家庭内部和谐,又捍卫社会公共秩序和核心价值观。因此,在立法中规定了“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两方面的条件。即不仅要继承人自身确有悔改表现,还需要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至于何种情况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并无统一衡量标准,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被继承人的心理感受和情感判断,最终实质上在于其生前是否表示宽恕。此立法旨在敦促有虐待遗弃行为的继承人能够痛改前非、及时行孝,同时赋予了被继承人自主决定是否愿意重新修复被损害的亲属关系之权利,可谓一举两得。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