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对此作出相同的规定。 对于传唤的含义,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第209页的解释为:司法机关用传票指定与诉讼有关的人在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或询问。刑事庭审中的传唤应当是指审判机关通过传票的方式通知有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包括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法庭参加刑事案件庭审,并接受讯问或询问。对于传唤的上述含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对此可予印证。该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综上分析,刑事诉讼法及《解释》均未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被羁押的被告人发出开庭传票。而实践中却经常遇到法警在开庭当天到看守所提押被告人时,被告人表现得很意外,有的被告人情绪较激动,认为他们没有做好庭审的准备等情形。 对此,有观点认为没有必要通知此类被告人,因为传唤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当事人能到庭参加庭审。而且,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候,一般会告知被告人法院会在送达起诉书副本10日后择期开庭(包括送达辩护人,以送达的最迟时间点为起点)。此外,有的案件的辩护人往往会告诉被告人开庭时间。 笔者认为上述情形确实存在,但为最大程度保护被告人(或上诉人)的诉讼权利,法律有必要规定将开庭传票送达给他们。主要理由是: 从程序公正的角度来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均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作为控方的人民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且一般也应通知被害人(因被害人大多有人身自由)。 对于委托或指定了辩护人的案件,人民法院会通知辩护人,但如果法院没有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或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即使指定或委托了,法律并未规定辩护人一定要将开庭情况告诉被告人。二审程序中不存在送达起诉书的情形,此时对于二审程序中的被告人(上诉人)而言对何时开庭更无从知晓。因此,人民法院理应向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上诉人)发出开庭传票,否则有违程序上的公正。 从实体公正的角度来看。程序上的公正也会引来实体上的公正,反之亦然。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在得到开庭通知后,可以在证据准备、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作充分准备,而被告人(上诉人)对此只能在开庭当时临时应付,这显然对被告人不公,也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事实或情节等的认定,有违实体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