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手语翻译聘请程序、报酬支付随意。当前翻译人员的聘请手续不固定,有的经分管领导或者科室负责人审批,有的办案人员直接联系,甚至有的要求侦查机关联系提供,方式多种多样,乱象纷呈、无程序可言,相关法律或者法规也未曾对此做出规定限制;而支付报酬的方式、标准不统一,随意性大,有办案人员先垫支、事后单位报账,或者请客吃饭、或者友情帮助等,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和人身属性。例如当前的司法机关实行“谁聘请、谁支付报酬”,办案机关承担费用;翻译者“为报酬而翻译”、“人情翻译”,迎合办案机关或者律师的要求,出现倾向性翻译、诱导性翻译。 7.手语翻译工作监督缺位。当前的手语翻译工作呈“支付报酬、提供翻译”的雇佣关系,这种零时性的劳务关系结束,就不存在任何瓜葛,翻译人员也不会对翻译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责任追究根本不存在;手语翻译具有即时性,动作稍纵即逝,办案人员也不懂。翻译内容的客观性、准确性,全凭翻译者个人素质,因此谁来监督、怎样监督等监督主体、方式、责任追究机制不明确;对故意或者过失翻译错误导致的错案追责等问题,除刑法以伪证罪追责外,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也未作出规定,责任追究缺乏法律依据。 三、对策措施 据此,笔者认为可以从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程序规定和强化保障等方面,加强司法翻译中手语翻译工作专业性建设和中立性建设。 一是组建手语翻译人才库,加强归类管理。以市或者县为单位,挑选具备手语翻译资质、手语翻译经验丰富,同时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手语工作者,建立一支司法手语翻译人才队伍,并实行专业化、开放式管理;由于翻译人员作为“诉讼参与人”,适用“回避”相关规定,具有中立性和独立性,在管理上类属于司法行政管理范畴,建议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或者组建司法翻译协会实行社团性管理,以保障翻译者职业隶属的中立、人格的独立以及翻译工作的中立;加强手语人才的手语翻译能力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特别是保密意识教育,同时结合相关法律常识和法律术语,提升手语翻译者综合能力和专业水平。 二是建立和完善手语翻译者聘请和报酬制度。建立并完善聘请制度和程序,聘请手语翻译人员,须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向手语翻译人员的管理机关或者手语翻译行业协会等单位申请,再由该单位在人才库里随机抽选确定;将手语翻译报酬纳入财政预算,由司法工作经费予以保障,合理确定单次报酬,并由管理单位支付,而非办案人员或者办案单位支付给个人,从而排除熟人关系或者因报酬支付建立的心理顾虑等干扰因素,保证翻译工作的中立,以及翻译内容的客观、准确。 三是建立健全手语翻译监督体系。派遣单位负责对被派遣者的背景了解,对是否具有“回避”性事项进行审查,对“回避”程序第一次把关;在手语翻译前,手语翻译者签订保密协议,签订忠诚尽职承诺书,进一步强化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手语翻译过程中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以备查和事后追责;定期组织其他手语翻译工作者对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复查监督,重点审查是否有串供、翻译错误等违法、违规事项发生,加强手语翻译质量监督;建立完善故意或者过失翻译错误的责任倒查机制,除以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外,建立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机制,细化追究方式,完善责任追究体系,强化自身谨慎勤勉敬业教育。 四是完善手语翻译者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手语翻译者参与司法活动的相关规则,对翻译人员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是否能连续两个阶段或者全程为同一名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翻译,以及是否能为多名同案嫌疑人或被告提供翻译做出规定;加强手语翻译者的回避性事由审查,采取多项措施深化回避事由审查。 五是建立和完善权利义务体系。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手语翻译者相关权利和义务,如拒绝为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威逼利诱等询问或讯问翻译的权利,批评、建议和控告的权利,申请本人和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护权利,案件知情的权利等;同时履行的义务,如忠诚尽职和如实翻译义务,发现有利害关系等回避事项、主动申请回避的义务,遵守法律和保密义务等,以便于司法机关有明确的认识和注意,也利于增强手语翻译者自身积极性和警惕性。 参考文献: (1)李玲玲、王金花:《简论翻译标准及译者素质》,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 年第2 期。 (2)张杰:《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亟待规范》,《人民检察》2008年第8期,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 (3)蓝向东:《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若干问题探讨》,人民检察1998年底10期,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