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法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界定信用卡诈骗罪:输入密码并非身份验证(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19
摘要:综上,笔者认为,输入密码不具有验证持卡人真实身份的功能,输入密码只是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约定ATM机中现金占有转移的条件。同时,持卡人输入密码,拾卡人通过ATM机发出按数取款的指令后,银行既有主动审查的行为,

  综上,笔者认为,输入密码不具有验证持卡人真实身份的功能,输入密码只是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约定ATM机中现金占有转移的条件。同时,持卡人输入密码,拾卡人通过ATM机发出按数取款的指令后,银行既有主动审查的行为,又实现了与拾卡人取款信息的互联互动,并不是单纯地听命于拾卡人的指令。拾卡人在取款时,银行是知情的并“同意”与“交付”,并没有违反银行意愿而转移占有,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以输入密码主体之不同作为界分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标准,既违反了刑法中罪责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也不能保证司法协调性。

责任编辑:刘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