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中,制作讯(询)问笔录的水平直接影响办案的质量。实践中,职务犯罪侦查案件讯(询)问笔录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 一是缺乏必要的程序性发问和常规性问题。程序性发问包括权利义务的告知、申请回避、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常规性问题包括犯罪嫌疑人与行贿人之间是否有其他经济往来、是否有亲属等关系等。 二是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时,有些侦查人员不加甄别地盲目记录。讯(询)问笔录经常出现具体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和详细的事实、情节与后期调取书证材料所显示的内容不一致现象。这不仅需要反复修改补正笔录,也容易引起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的抵触情绪。 三是讯(询)问笔录中有些语句有歧义,侦查人员没有进行仔细核对,致使案件返工。 四是有些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供述材料复制粘贴痕迹明显。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讯(询)问笔录中,有时会出现内容几乎雷同,甚至连说话语气都相同的现象。 五是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提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笔录所记载的内容有出入。有些语句是由侦查人员归纳总结的,虽然笔录上有犯罪嫌疑人的签字摁手印,但这为犯罪嫌疑人日后翻供提供借口。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侦查人员在日常办案中,要充分重视讯(询)问笔录的技巧和方法,才能保证办案的质量。 一是在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事实后,侦查人员应先让其将个人基本信息及主要犯罪事实亲笔书写,之后再形成详细的讯问提纲,可避免案件程序和实体内容的缺失。 二是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由于前期掌握的书证材料不完善,在记录时要做到简明扼要。针对犯罪嫌疑人记不清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和收受钱款的具体方式等内容,侦查人员要遵循客观事实,进行“概括”表述。但对谋利的具体事实、钱款的具体数额等关系到定罪量刑的核心要素须准确记录,不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轻的心理模糊记录。 三是在对犯罪嫌疑人多次制作笔录时,要根据侦查人员调取书证和其他证据的情况和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不断完善补正笔录。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尽管问题相同,但其供述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要尽量按照当事人的叙述去记录,保证笔录的客观性。关于笔录记载内容雷同的问题,侦查人员要忠实于当事人原话,不能将侦查人员的表达方式强加给当事人,从而体现出笔录的差异性。 四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能过多拘泥于文书格式、就事论事,要让犯罪嫌疑人主动谈自己的心理活动和认罪悔罪态度,这样可以印证同步录音录像的真实性。 五是在犯罪嫌疑人签字时,要让其按照统一格式书写“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而不是简单地写“看了,不错”等不规范、有歧义的用语。 六是在对犯罪嫌疑人、证人进行讯(询)问时,可能会涉及某些行业的专业知识,侦查人员要做好充分准备。有些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社会阅历丰富,对一些年轻的侦查人员不信任,因此,侦查人员要让其明白自己不仅是业务能手,同时也是综合素质较高的人,打消其心理优势,促使其如实地交代问题或提供证言。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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