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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中对疲劳审讯的认定(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10
摘要: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侦查期间是否上交有要素齐全的自书材料。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自书材料在一定程度上可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证据。虽然自书材料并不能绝对排除侦查机关使用疲劳审讯等非法取证方法的可能性

  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侦查期间是否上交有要素齐全的自书材料。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自书材料在一定程度上可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证据。虽然自书材料并不能绝对排除侦查机关使用疲劳审讯等非法取证方法的可能性,但如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系自愿认罪,则可认为侦查机关无需使用疲劳审讯等非法取证方法。因此,自书材料对于判断和认定疲劳审讯可以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自书材料至少在形式上应当要素齐全,写明书写的时间、地点,有接收机关盖章或接收人员签名,犯罪嫌疑人应当签名或捺指印。只有在自书材料形式要素齐全的情况下,才能审查其真实性,进而判断侦查机关是否实施了疲劳审讯。

  三、余论

  我们认为,对疲劳审讯的认定以强度为标准,虽在现阶段有较大的合理性,但从长远来看,还是以时间为标准更妥当一些,能够体现我国刑事司法对人权的更高水准的保障,而且能使审判实践认定疲劳审讯的工作更为简便快捷、提高效率。因此,建议将来如果制定非法证据排除细则时,应该针对疲劳审讯作如下规定:一是禁止规定。明确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二是保障规定。必须保证被讯问人每天不低于连续6小时休息时间。三是保护规定。在讯问过程中应当保证被讯问人有合理休息、饮食、如厕的权利。四是例外规定。如果被讯问人连续休息6小时会导致以下后果发生的除外,即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造成公私财产巨额损失的,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等等。同时,对夜间提讯仍然要严格要求,规定夜间提讯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中对疲劳审讯的认定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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