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是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条文最多、内容最丰富”的一个修正案,为刑法新增了21个罪名,并完善了14个罪的罪状,拓展其适用范围。所以,学界普遍认为,该修正案体现了刑法在新时期的合理扩张。刑法扩张,意味着刑事审判将会更为广泛地介入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议题。 一、刑法扩张是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一个调整 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醉驾入刑”开始,我国刑法修改明显呈现“扩张”的态势,刑罚手段越来越多地运用于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治。刑法扩张是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一个调整,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合理性。 1.社会转型时期不稳定因素增多需要刑法更多地介入。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学者提出“风险社会”及“风险刑法”的理论,认为工业革命和现代科技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已经颠覆了传统的社会秩序,在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迈进的过程中,当今世界已经步入了风险社会的时代。为防范风险,主张刑法应扩张以强化民众的安全感,包括将犯罪前置化、法益抽象化、主观要素分离化、扩大犯罪圈等。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正在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尚不能完善照搬基于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的“风险社会”理论来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但正处于全面转型时期的我国,其所面临的“风险”并不亚于任何一个西方发达国家。我们所面临的“风险”既有农业社会的风险,也有工业社会的风险,还有后工业社会的风险,是三种风险的叠加,情况更加复杂。所以,“风险刑法”理论仍有一定借鉴意义。“风险社会”理论强调,刑法的任务应由保护法益转向保护国民的安全感,这就需要刑法更为及时、深入和广泛地介入社会风险的防范和管控,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个人安全日益强烈的要求和期待。刑法修正案(九)着力完善惩治恐怖主义、网络犯罪等方面的规定,就鲜明地体现了上述考虑。 2.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需要更为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稳定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前提,这就要求综合运用包括刑法在内的各种手段,调动司法、立法、行政等各方面力量,为全面深化改革营造稳定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所以,刑法修正案(九)从维护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角度增补了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等罪名。 3.劳动教养废除后的制度空档需要刑法及时补位。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在我国存在56年的劳教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劳教制度废止后,其部分适用对象单纯依靠治安处罚措施尚难以有效应对,而有必要纳入刑法规制,故刑法修正案(九)将多次抢夺等行为入刑。 4.公民人权意识的增强需要刑法积极予以回应。人身权是第一人权,历来是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人身权利保障有多种法律渠道,但刑法无疑是其中的最为有力的手段。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无论如何强调都不过,在现阶段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所以,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虐待罪等罪名。 5.“厉而不严”的刑法结构需要适时调整完善。储槐植教授曾指出:我国刑法存在结构上的“厉而不严”问题,一是法网不严,不仅整体刑事法网不严密,个别法网(罪状)也不严密,导致该入罪的没有入罪。二是刑罚苛厉,死刑、无期徒刑比重较大。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刑事案件较为高发,当务之急是加强立法的前瞻性,更好地发挥刑法打击犯罪的作用。所以,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上,我们现在的主要问题还是犯罪化,比如对一些新兴经济领域,刑法介入力度尚不到位;一些民众难以容忍的严重道德败坏行为未能及时入刑;对贪腐渎职行为的惩治力有待加强,等等。可以说,在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刑法调整的重点仍应是加强法网的严密性,更加有效地发挥刑法的威慑、警示、引导、教育功能。 责任编辑:赵颖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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