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家暴案件引入专家证人参与诉讼后,今年3月18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家暴刑事案件时,也引入了专家证人出庭参与诉讼。一时间,专家证人制度引起了业内人士的热议。为此,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 记者:在涉家暴案件中为什么引入专家证人制度? 卞建林:在涉家暴案件中引入专家证人制度的必要性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法官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特别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需要借助专家证人来弥补法官认识能力之不足。陪审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解决法官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通过引入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专家做陪审员来完善对案件的处理。只有陪审员是不够的,专家证人制度与陪审员并不矛盾,相辅相成。 第二,证据的展示需要专家证人。涉家暴案件往往比较复杂,以以暴制暴杀人案为例,表面看起来情节特别严重,加害者是女性在男性身上连砍数十刀,而且有的在事后还伴有毁尸灭迹消除证据的行为,似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实际上,这种行为往往事出有因,或者情有可原,这些都需要证据来呈现,需要专家证人的协助才能揭示。 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家暴案件经常会遇到这些问题:第一,家暴行为发生在私密的家庭空间内,以暴制暴往往发生在经受长期的家暴后忍无可忍之时,但是如何举证说明却是个难题。第二,家暴行为到底对受虐女性产生了什么影响,与其杀人行为有无心理上的必然性。第三,怎样从防卫的角度阐述辩护理由,准备辩护材料?家暴的危害及其对受虐人产生的心理生理影响,只有长期研究家暴或者家暴受害者的专家才能理解。因为社会、经济、文化、心理等方方面面的原因,实际上留给受到严重家暴的女性的选择是非常有限的,就像有专家指出的基本上是三种——要么被加害者打死,要么自杀以求解脱,要么就是以暴制暴,先下手为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都应该考虑这些因素和问题,因此引入或探索专家证人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记者:专家证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界定? 卞建林: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专家证人的诉讼地位没有规定。虽可以参照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但不能简单地对号入座。 第一,证人身份不合适。因为证人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恰好在案件发生时,获得关于案件的原始材料;而专家证人是在诉讼中介入进来,原先对案件事实并不了解。如果了解了,只能作证人,而不能担任专家证人。 第二,鉴定人身份也不合适。鉴定人是为查明案情、解决专门问题、由专门机关指定或聘请的专家。对鉴定人的资质要求比较严格,由于诉讼中涉及的专门问题种类繁多,仅仅靠专业的鉴定人远远不能解决诉讼中所遇到的各种复杂疑难问题。即使扩大鉴定人队伍,也不能完全满足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因此除了职业鉴定人,引入专家证人是必要的,但专家证人的身份不是鉴定人。 第三,专家辅助人问题。刑诉法修改增设的专家辅助人,其职能是对鉴定结论提出意见。而专家证人是对某专门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因此,这是个新制度,需要试点摸索,通过实践为将来推动立法修改提供实证资料和实践支持。 记者:专家证人应该持有什么样的立场? 卞建林:专家证人在诉讼中必须保持中立立场,不能因为哪方出钱请你就偏袒哪一方。英国法庭要求专家证人所作的书面承诺,我理解是,我(指专家)提供该份法律书面报告以及提供证据的职责是帮助法庭,该职责高于我对我的委托人或者付款人的义务,我确认我遵守了,并将继续遵守我的职责。 责任编辑:赵颖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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