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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公诉机关抗诉,原告人、被告人均上诉的辩护成功案例/田军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2
摘要:案情介绍: 2010年11月10日,笔者正式接受涉嫌2010年9月5日北京市通州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被告人张某的律师。 据被告人供述及卷宗记载:2010年9月5日16时左右,被告人的父亲及弟弟在装修工地因木板问题与同是做装修工作的丁某发生冲突,双方发生争执,嫌疑
案情介绍:
2010年11月10日,笔者正式接受涉嫌2010年9月5日北京市通州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被告人张某的律师。
据被告人供述及卷宗记载:2010年9月5日16时左右,被告人的父亲及弟弟在装修工地因木板问题与同是做装修工作的丁某发生冲突,双方发生争执,嫌疑人后来到场后,在其父及弟弟被打的情况下,受害人继而用木棍殴打嫌疑人,嫌疑人被迫用随手找到铁管打击受害人左肋两下。后报警,经调解,双方于19点左右去医院检查治疗。20点左右,在等待检查结果过程中,受害人突然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受害人经胸部X片检查显示,未见明显异常改变,左侧肋骨骨像未见明显骨折改变。
经尸检,《尸检检验鉴定书》论证死者左侧2-6肋肋骨骨折,2-7肋肋间出血,结论肋骨骨折,胸廓塌陷,胸骨及胸椎挤压心脏,造成心脏破裂,心包腔积血及凝血形成,导致心包填塞死亡。
医院检查受害人身体正常,但偏偏发生死亡的后果,让我无法再相信医学。死亡原因是肋骨骨折,胸廓塌陷,5根肋骨骨折,医院竟然未检查出,我感到很迷惑。
虽然不存在如果,但如果医院能仔细一点,查出病患及时治疗,不会出现一个好端端的生命轻易离世,两个家庭被毁的我恶果。一个40岁的中年永远的走了,一个30岁的铃铛入狱------
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记载着当值医生的证词,陈述病人肋骨有裂纹等情况在实际放射片上是显示不出来的,“隐形骨折”只能靠后录的动态观察及复查治疗,有时看不出,胸部正部及斜颈片在实际诊断中只能起到60%的参考意见。原来医生不是万能的,仪器同样不是万能的,X片只能起到60%的参考意见,我再次被忽悠了,只要一进医院,首先是名目繁多的检查化验,但其仅仅提供60%的参考意见,刚刚是及格水平。
本案至此没有结束,左侧2-6肋肋骨骨折,2-7肋肋间出血,结论肋骨骨折,胸廓塌陷,胸骨及胸椎挤压心脏,造成心脏破裂,心包腔积血及凝血形成,导致心包填塞死亡。5根肋骨骨折,而非裂纹;胸廓塌陷,挤压心脏,不是没有变形,如此严重的病情医生可以简单解释为“隐形骨折”。
而本案受害人不仅仅是隐形骨折,而是左侧2-6肋肋骨骨折,2-7肋肋间出血,胸廓塌陷,如医院能检查出肋骨骨折、胸廓塌陷、胸骨及胸椎挤压心脏,及时给予治疗,本案的后果应不会出现。因此医院的诊疗过错行为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一个因素,原因在于医院没有明确告知只能起到60%的参考意见,“隐形骨折”不能看出,患者是弱势群体,因为相信医院才去诊疗医疗,医院没有履行医疗诊疗缺陷的告知义务,亦应承担责任。
一审审理情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张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受害人家属提出81万元赔偿的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因家庭困难,仅赔偿原告人1万元。律师提出受害人死因不排除其他可能性的辩护意见。
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救治被害人,赔偿了部分损失,酌予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赔偿原告人人民币325616.50元。
判决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案发时有逃跑行为,未积极赔偿损失为由,对被告人量刑畸轻,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原告人以赔偿数额较低,应以居民标准赔偿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张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抗诉
四方参加的审理工作,三方不服。从业十几年来第一次遇见。被告人张某继续委托笔者做二审辩护人。
二审审理情况:
二审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告诉律师相同的案件,判的都是无期,只有被告人的是15年,您的一审辩护非常成功。现在基本是十抗九改,我很担心改判。何止你担心啊,律师心里也打鼓。更戏剧性的在二审候审期间,被告人在看守所与新案犯再次发生伤害案件,对方鼻梁骨骨折。愁上加愁,难上加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依据不足,原告人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应依据北京市居民标准赔偿,被告人上诉的意见无证据证实,故判决裁定驳回全部上诉,抗诉。
判决下发后,被告人到监狱服刑。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田军律师

2012年10月23日于静娴斋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