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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内乡县水利局节水办主任私车变公车 权力寻“租”牟利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26
摘要:河南内乡县水利局节水办主任在任职期间,违反廉洁纪律,将自己的私家车租给单位使用,从中收取车辆租金,利用职权从事营利活动。9月29日,李会敏被县水利局纪委
核心提示:河南内乡县水利局节水办主任在任职期间,违反廉洁纪律,将自己的私家车租给单位使用,从中收取车辆租金,利用职权从事营利活动。9月29日,李会敏被县水利局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河南内乡县水利局节水办主任私车变公车 权力寻“租”牟利

中国搜索郑州10月26日讯 据河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消息,“李会敏身为共产党员、节水办主任,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从事营利活动,属违反廉洁纪律行为。”2016年10月,内乡县纪委查处的一起党员领导干部违纪问题典型,在全县党员干部中引起强烈反响。

2016年6月,内乡县纪委接到县水利局二级单位节水办主任李会敏有关问题线索,立即组成调查组,采用分组约谈的方法,相互配合进行调查。一组针对节水办副主任李某某进行谈话,李某承认班子会议商议将李会敏的车辆租借给单位使用的事实。与此同时,另外一组调查人员到该单位调取租车合同、报销发票、记账凭证相关书证,并立即约谈李会敏。经过谈话,李会敏交代了将自己的私家车租给单位使用,并从中收取车辆租金的违纪事实。

经查,节水办承担全县水资源管理工作,单位原有的一台公务用车不够用。2012年12月,李会敏个人购买了一台五菱宏光面包车,价值6.6万元。2013年1月4日,李会敏主持召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单位租用自家的面包车,年租金3万元,租赁期间车辆燃油费、维修、保养等费用由单位承担。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李会敏的儿子李某同节水办签订了租车协议。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李会敏安排城关镇人周某同节水办签订了租车协议。四年李会敏共收到租车款12万元。2016年7月案发后,李会敏终止租车协议。

“单位原有的一辆公车不够用,我们决定租用一台车辆。当时想租用社会的车辆也是出钱,还不如租用自己的车辆,我是单位的领导,将自己的车租给单位,租金还能归我个人使用。”正是因为这种错误的权力观、金钱观,导致李会敏置党纪于不顾,擅权任性,损公肥私,将“公权”视为“私域”,胆大妄为。

2016年9月29日,因违反廉洁纪律,李会敏被县水利局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受到处分后,李会敏反省道: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作为一名党员,要以党的纪律常常警示自己,做到公私分明,警钟长响。

【剖析警示】

内乡县纪委对李会敏案件的查处,向试图混淆“公、私”界限的官员敲响了警钟,该案件的查处,说明内乡县纪委对此类问题深挖细查,即使是几年前的违纪问题也一样被处理,绝不姑息,纪律整饬踏石留印,抓铁有痕。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在第一条明确标明:“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权力运行,最怕公私不分、假公济私。近年来我县查处的违纪官员多为单位一把手或重点岗位重点人员,手中掌握重要权力,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进行徇私枉法的寻租活动,以公谋私,获取利益。李会敏利用职权从事营利活动,以公权满足自己的私欲,触碰纪律的底线,必为党纪不容。做人要有底线,做官更要干净自律,党员干部要时时刻刻牢记廉洁从政的高线,不忘党纪国法的底线,如果只算“经济账”,漏算“政治帐”“名誉帐”“亲情账”,最终伤害的还是自己。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古语道:“政在去私,私不去则公道亡。”意思是为政的关键,在于去掉私心;私心不去,公道就不能存在。作为共产党员,只有事事出于公心,克制自己的私心,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非观,自重、自省、自警、自律,才能保持公仆本色,慎独、慎权、慎欲、慎初,方能抗住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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