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方大同已经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早于被申请人主张的其含有“方大同”的企业名称的登记日期2012年6月前亦具有一定知名度。此外,申请人曾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郑州参加了2013民安北郡揽群星大型惠民关爱演唱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姓名及知名度理应知晓。争议商标“方大同胡辣汤”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姓名,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授权、将与申请人中文姓名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商标,虽然指定使用的餐厅、茶馆等服务与申请人方大同所知名的娱乐行业无直接关系,但其注册客观上利用了申请人的较高知名度,亦可能误导公众,认为申请人与其存在某种商业联系,从而对申请人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姓名权)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委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裁定书上显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康长喜说,他不会坐以待毙,即使有万分之一的希望,他也会尽力保住自己的店名和注册商标。下一步,他将通过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记者 李岚 文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