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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用半生积蓄买来的竟是“凶宅” 二手房交易有多少陷阱(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李先生买了套二手房后没多久,即被供电公司告知,该房屋电表曾被改装过,有窃电行为,要交巨额罚款。李先生连忙去找原房主,可先是找不到人,后来好不容易找到人,对方又不理睬他。无奈,李先生只能自己“吃进”了

李先生买了套二手房后没多久,即被供电公司告知,该房屋电表曾被改装过,有窃电行为,要交巨额罚款。李先生连忙去找原房主,可先是找不到人,后来好不容易找到人,对方又不理睬他。无奈,李先生只能自己“吃进”了罚单。

说法:在二手房交易或者在租赁房屋过程中,购房者一定不要忽视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的过户或者交接,购买了二手房的用户,如果不及时过户,轻则可能要承担欠缴的费用或面临罚款,重则可能会被下表停供,需要重新报装。所以,购买房屋一定要进行正规的物业交验,并且最好不要一次性支付全款给业主。可先支付部分房款,在双方完成物业交验,保证物业交验的费用结清及房屋的验收工作结束后再支付剩余房款。

四、草率支付“意向金”难讨损失

事件:徐小姐看中一处价值48万元的二手房。房产中介对她说,该地段房源紧俏,为防止他人抢先,最好先交3万元“意向金”。

急于买房的徐小姐,爽快地支付了“意向金”。次日,当她与家人一起去实地看房后,认为房屋的朝向不好,便向房产中介要求撤销购房委托并返还“意向金”,但遭到拒绝。房产中介称,其与徐小姐签订的委托购房意向书中明明白白写着“出售方同意按徐小姐购买总价及支付方式出售”,故徐小姐的购房“意向金”已转为“定金”,不能退还。

无奈之下,徐小姐告到了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署的《委托购房意向书》属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且卖房人接受了徐小姐提出的条件,并收取了由房产中介转交的“意向金”,所以这笔钱的性质已转换为定金。

根据法律规定,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为此,法院判决徐小姐败诉。

说法:在国家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意向金”的提法,要么是定金,要么是保证金,而“意向金”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转换为定金或转换为保证金,实际上只是房产中介的一番解释而已。所以,买家应警惕房产中介的文字游戏,那种不假思索地交付“意向金”的做法,很容易埋下权利受侵害的隐患。

五、户口问题无约定麻烦不少

事件:因儿子即将上小学,李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并顺利办理了过户手续,他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

可是,当李先生持已经办理下来的房屋产权证书去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时,却发现自己所购买的房屋中居然有其他人的户口,原来原房主并未将户口迁出,导致李先生一家无法落户。而原房主拿到房款后,已不知去向。李先生质问售房人才得知,这是售房人购买此房屋时上家所留下的户口,售房人对此也无能为力。

说法:户籍迁移一直都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难以解决的问题,由于户籍管理由公安部门进行行政管理,法院无权干涉,而且法院也不受理二手房交易中以户籍迁移为诉讼标的的案件,因此,这个问题目前而言可以说解决乏术。专家建议,在二手房交易前,买方最好就户口问题与卖方约定适当的迁移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免权益受损。

六、“卖房者”非房主。对策:购房人可到房管局产权登记部门查询,如卖房者非该二手房的产权人,购房人应立即中止交易。因为其中可能存在欺诈,即使不是欺诈,购房人能否取得产权也存在风险。 

七、卖房人是二手房的共有人之一,且未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对策:要求该卖房者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证明。如果出卖人为已婚,买卖行为还需取得其配偶的确认;购买二手公有住房,应取得共同居住人同意。 

八、卖房者只是使用权人。对策:只要卖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交易都不可信。 

九、房产上存有法律不允许自由转让或者禁止转让的障碍。对策:如该二手房已被查封或者抵押 ,则可在解封或消除抵押负担后,方可与之交易。 5、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房人又将该房转卖他人,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致使先前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 对策:“预告登记”是避免这一陷阱的有效手段。但买房人要注意,必须在预告登记后三个月内去办理申请产权变更登记,超过三个月未申请的,预告登记失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