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证明材料经县级招办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招办主任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属于少数民族(加分类项目的第5项)以及非加分类照顾对象的,复印件存档,原件退回考生;属于加分类项目1-4项的,原件连同签字盖章的复印件上报省辖市招办。 县(市、区)招办审核通过的照顾对象汇总上报省辖市招办审核。其中:少数民族照顾对象由省辖市招办依据考生报名采集的身份证图像进行复核,其他加分类项目(加分类项目1-4项)要审核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分类汇总造册,由省辖市招办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省招办(省直管县招办直接报省招办),加分类项目1-4项)须同时上报证明材料原件及签字盖章的复印件。上报时间:5月10日。 各级要按照“谁主管、谁认定、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考生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考生班主任负有直接审核责任,校长负有直管责任,县级招办负有主审责任,省、省辖市招办负有复审责任。各地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细致的审核办法。 四、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 各级要按照要求做好考生信息公示工作。信息公示内容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及班级、照顾类别、资格条件、取得时间和加分分值等。所在中学要将考生、班主任、校长签字的考生信息在本班和校园内张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市、县(区)招办审核的照顾对象考生信息,须在招办及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省招办对各市(县)上报的照顾对象名单审核后在河南省“阳光高考”网上公示,公示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 信息公示时,要向社会公布县(区)、市及省(0371-68101611)三级招办的举报电话、网站和信函通讯地址,接受举报和申诉,及时受理、查处、回复照顾资格造假举报和考生信访申诉案件。 五、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者 各地要加强对广大考生进行诚信教育,让考生认真阅读并知晓《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的相关规定,自觉如实填报,提供真实证明材料。凡弄虚作假、骗取照顾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考试和录取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电子诚信档案。对照顾资格认定、审核部门主要负责人、经办人等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