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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把瘾就死?濮阳男子恶意透支信用卡20万元更换信息潜逃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19
摘要:濮阳一男子申请到一张信用卡后恶意透支20万元,随后将自己的相关信息更换,联系方式切断,潜逃外地以逃避责任。殊不知法网难逃,近日,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破获
核心提示:濮阳一男子申请到一张信用卡恶意透支20万元,随后将自己的相关信息更换,联系方式切断,潜逃外地以逃避责任。殊不知法网难逃,近日,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破获了该起信用卡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谷某在河北的建筑工地落网。

过把瘾就死?濮阳男子恶意透支信用卡20万元更换信息潜逃

2015年11月18日,某银行濮阳市支行负责人向警方报案,称该行客户谷某2012年申请了一张信用卡,其后,谷某先后恶意透支20万元,经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接报后,濮阳警方立案侦查。谷某在申请信用卡后,短期内多次大额消费,随后更换个人信息潜逃,公安机关在查实谷某涉嫌信用卡诈骗大量证据后,对其进行上网追逃。今年4月13日,办案民警了解到谷某现生活在河北邯郸市的线索。经实地摸排,警方循线找到谷某在邯郸市邯山区赵都新城打工的工地,在工地附近的网吧内抓获了嫌疑人谷某。经讯问,谷某对恶意透支20万元信用卡的事实供认不讳,他说:“我申请信用卡就是想体验一把‘土豪’的感觉。”

目前,谷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信用卡恶意透支量刑标准

所谓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4年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根据《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