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网站合作

旗下栏目: 网站合作 聚焦特稿 原创独家

在线教师收入秒超“网红? 教育部门:若是在职教师应禁止(2)

来源:国搜河南 作者:朱宝君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29
摘要:在线教育是网络平台的“教育领域运用”,通过网络平台的辐射效应,将线下教育同线上有机地结合起来,这种线上的课外辅导动机和模式,跟线下没有本质的区别,因而在线辅导本身并没有原罪。所不同的是,在线教育成本

在线教育是网络平台的“教育领域运用”,通过网络平台的辐射效应,将线下教育同线上有机地结合起来,这种线上的课外辅导动机和模式,跟线下没有本质的区别,因而在线辅导本身并没有原罪。所不同的是,在线教育成本低、覆盖群体广,互联网带来“聚沙成塔”效应,既摊薄成本,又增加收入,可以说达到双赢。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运用,线上教育与线下教育的结合,已成为无可阻挡的潮流,在降低公众教育支出的同时,获得更具性价比的教育服务。当在线辅导深受追捧之时,这个“蛋糕”会越做越大,更多在职教师可能被诱惑,他们的精力和心思可能会倾向于获利更多这一边,丢弃职业道德的底线。近年来,不乏公办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为吸引生源采取课上“留一手”、课下“多面手”的恶劣做法。试想,在线辅导平台提供的收入远远超过学校,线上挣的钱比线下本职工作多得多,这么丰厚的收入来源,如果不加以监管,恐怕没有多少老师能够抵挡在线“捞金”的冲动,保证学校教学不受影响。当教师为了赚钱,除了“在线上课”,还要“在线辅导”,时间和精力分出去,学生就要遭殃。

在线上与线下此消彼涨的辩证关系下,做好线上的监管也是对线下教育的促进,因而要做到管理的高效化,必须确保措施的体系化,否则就可能顾此失彼,无以形成良性的循环。

对此,做好在线教育的管理和规范,应当坚持几个最基本的原则,包括做好事前审查、事中管理和事后评价,除了产品提供者要承担第一责任人之外,平台支撑者要肩负连带责任;监管部门要迅速跟进,做好审查和审核,像网络购物那样注重社会评价,畅通社会投诉举报渠道,给予维权救济与支持;从法律和技术层面加强管理,让监管更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尤为重要的是,对中小学在职教师的从业行为进行严密的监督,对有偿家教包括参与在线辅导的行为严格控制,避免为获取线上利益,牺牲线下教育的质量。(综合新华日报、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朱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