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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被冤抢劫杀人者今收不起诉决定 已申请国家赔偿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朱宝君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核心提示: 今天(2月3日)上午,河南被冤杀人的农民高炎龙从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刑事裁定书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这标志着他已经不再是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今天(2月3日)上午,河南被冤杀人的农民高炎龙从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刑事裁

核心提示:今天(2月3日)上午,河南被冤杀人的农民高炎龙从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刑事裁定书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这标志着他已经不再是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河南被冤抢劫杀人者今收不起诉决定 已申请国家赔偿

今天(2月3日)上午,河南被冤杀人的农民高炎龙从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刑事裁定书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这标志着他已经不再是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记者获悉,今天上午,发回重审多年不开庭的“抢劫杀人”案蒙冤人高炎龙去到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拿到了当地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和法院的准予撤回起诉裁定书。

根据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检察机关认为当初认定高炎龙是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已经发生了变化,不再具备起诉的条件,为此对高炎龙不予起诉。

法院的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法律专家指出,收到这两份法律文书后高炎龙将不在是一名取保候审等候开庭的犯罪嫌疑人,等于他已经还回了清白。

本报在2016年1月4日曾报道过该案件,河南农民高炎龙先是被认定为杀人犯并被判处死刑,经过其不断上诉和申诉,案件被发回重审,但17年过去后,他的案件始终没有开庭重审。(特稿记者 辰光)

延伸阅读

河南杀人案发回重审18年无果追踪 高炎龙今提国家赔偿申请

(2016年1月4日)

记者刚刚获悉,今天(1月4日)下午,河南农民高炎龙正式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就其被认定为杀人犯判决并羁押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1992年1月21日,高炎龙因涉嫌抢劫杀人罪,被原灵宝县公安局(现灵宝市公安局)刑拘。后来,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以他犯抢劫罪判处死缓。

高炎龙始终不服判决,并一再坚称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才承认杀人,并以此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高炎龙上诉后,河南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1998年8月21日,高炎龙被取保候审释放。此后的近十八年里,案件再也没有重审。

今天下午,在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后,记者电话采访了高炎龙,他告诉记者,法院的立案庭已经收下了他的申请书,并表示会尽快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高炎龙说,他注意到2015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等6种情形之一的,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高炎龙在申请书中提出四项请求:一是要求办案机关书面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二是要求赔偿被羁押2410天的赔偿金529525.20元;三是要求赔偿经营损失500000元;四是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

高炎龙向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表示,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因案件没有被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也没有作出不起诉决定、更没有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以至无法申请国家赔偿。

高炎龙认为,新的司法解释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而他是在新年第一个工作日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因此他应是“两高”新的司法解释施行后,全国第一起因久拖不作结案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特稿记者 辰光)

责任编辑:朱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