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中的“钓鱼罚款”,许多网友认为不合法不合情不合理。对此,徐玉领说,是否合法合情合理,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合法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应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且内容不可违法。 有声音认为,抢个十多块钱的红包就罚款500元,有点重。徐玉领律师认为,是否过重倒未必,主要是看罚款依据是否是合法的规章制度。合法的规章制度必然体现广大职工的利益。 网上近年频繁出现的“奇葩罚款”,大多是老板随意定规矩所致。合法的规章制度应经民主程序制定。合法的规章制度应约束全体职工,包括最高管理者。事件中的单位依合法规章制度处罚的话,其老板发微信红包的行为也应处罚。 徐玉领律师说,本事件中的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事情,不能完全是老板一个人说了算,也不能是管理层说了算。法人单位,不是老板一个人的企业,而是与所有员工有关系,企业治理得好坏,与每个人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要形成用制度来管人,用法律来约束人的氛围。 律师观点2 董事长这个头带得不好 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万岗说,从劳动者角度来讲,上班时间玩手机抢红包确有不妥之处;但从单位角度讲,董事长在上班时间发红包亦值得商榷。以上班时间发红包的错误方式诱导员工犯错抢红包,再对员工进行处罚是不可取的。 张万岗说,本事件涉及两方面的问题:首先是董事长这种上班发红包的做法是否可取,我们的答案是否定的,抢红包是玩手机,发红包也是玩手机。规章制度不能只管员工,不管董事长。董事长这个头带得不好。 其次是“罚款”本身的合法性或者经济处分的合规性。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并无单位可以对员工经济处罚(罚款)的规定。一些地方立法比如2008年11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使用的是“经济处分”,而不是“经济处罚或罚款”。因此,单位对员工没有经济处罚权(罚款),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罚款)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作为管理方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据此,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通知的方式告知员工上班禁止玩手机,但相关通知中并无经济处分数额之规定,更无罚款规定(即使有也于法无据)。因此,本事件中罚款500元显有不妥。(综合成都晚报、华商报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