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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积金新政:公基金贷商贷可互转 全家人可通用

来源:国搜河南 作者:赵亮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核心提示: 11月18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河南公积金个人贷款和提取的管理办法即日起开始实施。此前我省提出的有关公积金贷款、提取的新政,如异地贷款、组合贷、公积金商业贷款互转、可提取亲人公积金还贷等内容均正式列入管理办法中。 河

核心提示:11月18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河南公积金个人贷款和提取的管理办法即日起开始实施。此前我省提出的有关公积金贷款、提取的新政,如异地贷款、组合贷、公积金商业贷款互转、可提取亲人公积金还贷等内容均正式列入管理办法中。

河南公积金新政:公基金贷商贷可互转 全家人可通用

河南公积金新政:公基金贷商贷可互转 全家人可通用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11月18日公布的《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贷款办法》和《提取办法》)均是以河南省住建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支行三家单位联合发文的形式下发。

7月23日,三家曾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在《贷款办法》中,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明确规定可以进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同城互认互贷等。

物业费也能用公积金

“异地贷”“组合贷”“公商贷互转”这些都是之前河南相关政策提到的探索内容。

去年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互认政策松绑后,相关落地细节却迟迟未出台。近日住建部终于发布了《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公积金个人异地住房贷款办理流程,并要求公积金管理部门抓紧出台业务细则。

此次河南出台的《贷款办法》就及时落地,已经有了“异地贷款”“同城互认互贷”等内容,为下一步各地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具体的操作规定提供了法规上的保障。

在《提取办法》中也有不少及时落地的内容。比如,允许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自住住房、支付家庭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支付自住住房的维护和修缮费用;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能满足使用需求的,可同时提取配偶及父母、子女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等。

不过,之前提到的允许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新建普通商品自住房的房屋装修费用没有在《提取办法》中提及。

贷、提公积金手续简化 取消公证、担保等费用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的便民性方面,18日出台的两个管理办法也“与时俱进”。

在两个管理办法中,无论是申请贷款还是提取公积金,只要求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如:户口本、结婚证。其中,《贷款办法》还规定要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附: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

为,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中

国人民银行 《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

房贷款 ( 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

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

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

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管委会)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实

施方案。

省辖市 ( 含所属行业分中心) 、省直管县 ( 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 ( 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管理运作,委托管委会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 以下简称受托

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责任编辑:赵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