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11月10日上午,河南省纪委对外发布:浚县通报10起教育系统党员干部职工违纪违法典型案件。要求全县教育系统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慎用手中权力,端正教师道德品行,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资料图) 中国搜索郑州11月10日讯 11月10日上午,中国搜索从河南省纪委获悉,浚县通报10起教育系统党员干部职工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指出该案件的发生既暴露了违纪者自身不注重学习和教育,放松对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思想道德防线失守,法纪意识淡薄,工作作风涣散;又暴露出教育系统对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监督方面存在薄弱环节。要求全县教育系统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慎用手中权力,端正教师道德品行,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1.县教体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孙新朝受贿案。孙新朝在任县教体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期间,2004年至2013年10月,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职称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胡某某等7人现金累计42500元、服装卡1000元。孙新朝被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孙新朝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县教体局党委委员杨自峰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案。杨自峰在任县教体局党委委员、分管县教体局安全股工作期间,2014年1月,县教体局肢解校园远程监控平台项目规避招标,并采用虚假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其中拼接大屏系统价款278240元,数据传输系统价款136130元;2013年7月至11月,县教体局未经招标,擅自决定全县187所学校统一补充安装校园监控设备,并要求由监控设备供货商晁某某统一负责施工,工程款各校自行结算,共计1783647元。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杨自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原城关镇北关小学校长朱绍民挪用公款案。朱绍民在任原城关镇北关小学校长期间, 2009年11月、12月,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挪用公款5万元、2万元给他人使用。经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朱绍民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4.善堂中心校原校长徐同喜违规谋取人事方面利益案。徐同喜在任善堂中心校校长期间,2002年6月,明知其儿子徐某某以善堂镇杨梁村小学教师王某某的名义办理民转公手续,仍找到白寺乡中心校长白某某,违规为其办理了工作年限审批手续,使其儿子转为公办教师。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徐同喜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5.县第二实验小学原工作人员杨洪斌赌博案。杨洪斌在县第二实验小学工作期间,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伙同白寺乡白寺村耿某某分别在屯子镇端庄村、东张洼村、西张洼村等地组织聚众赌博。2014年3月30日被县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经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责成县教体局给予杨洪斌开除处分。 6.卫贤镇中心学校工作人员张继红非法收受他人回扣案。张继红在卫贤镇中心学校工作期间,2009年3月至2012年12月,利用职务便利,为下属学校订购作业本,8次累计收取经销商陈某某回扣24011.1元。经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张继红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责成县教体局给予张继红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7.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赵黎明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滥用职权案。赵黎明在任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期间,2004年10月,县职业高中与北街村的夏某某签订协议,约定由夏某某垫资建设该校营办楼,建成后将临街9间门面房一次性出租给夏某某,租期50年,用于抵偿夏某某的60万元工程款。县职业高中在建设该营办楼的过程中,为了规避招标,擅自将该楼的建筑工程分为两个项目,先后向县发改委申请批复立项;2008年1月至2013年12月,该校职工罗某某离职经营县职高职业培训学校,罗某某每年向该校缴纳5000元-6000元不等的管理费,共计27000元,所得款项入账后用于单位日常支出。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赵黎明严重警告处分。 8.善堂镇第三初级中学原校长刘学超违规谋取人事方面利益、失职案。刘学超在任善堂镇第三初级中学校长期间,2012年10月,在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工作中,善堂镇第三初级中学未依有关规定进行量化考核,最终让贾某某申报并取得了中学高级老师职称;2010年11月至2011年6月,善堂镇第三初级中学教师王某某在没有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脱岗,刘学超既未向上级反映王某某脱岗情况,也未依规定申请停发其工资。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刘学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县实验中学原校长陈德祥渎职案。陈德祥任浚县实验中学校长期间,2008年3月,县实验中学将教师家属楼下15间门面房出租给李某某等12人。2008年3月,县实验中学收到租赁费705000元后,将其中的481000元以学校教师集资款的名义上交到县国库支付中心,下余224000元未上交县财政,形成账外资金,用于偿还教师集资款和学校其他开支。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陈德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白寺乡中心学校原安全专干张守生违反财经纪律案。张守生在任白寺乡中心学校安全专干期间,2014年1月至12月,受县教体局安排,负责中心学校监控设备安装工程,先后向郭庄中心校,盖寨中心校等7所学校收取监控设备工程款共计79000元,张守生将其中的73000元支付给施工方晁某后,剩余4000元私自保管并使用。经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责成县教体局给予张守生记过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