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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行法律角度谈“王全安嫖娼”(2)

来源:河南法制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17
摘要:刘磊律师认为,案件中卖淫嫖娼的中间人刘某构成犯罪肯定是无疑的。 那么,刘某到底是构成什么犯罪,是介绍卖淫还是组织卖淫? 潘爱军律师认为,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有相似之处,但是也存在本质的区别。组织卖淫

    刘磊律师认为,案件中卖淫嫖娼的中间人刘某构成犯罪肯定是无疑的。

    那么,刘某到底是构成什么犯罪,是介绍卖淫还是组织卖淫?

    潘爱军律师认为,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有相似之处,但是也存在本质的区别。组织卖淫,顾名思义,是指以招募、雇用、引诱、容留等手段,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罪的行为特点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而所谓介绍卖淫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从定义可以看出,两种犯罪行为区分点之一就是有没有组织行为,组织卖淫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而介绍卖淫只是起到中间人的作用,而且,组织卖淫罪的情节相对于介绍卖淫罪更恶劣。但是就目前北京警方发布的消息来看,案件还在侦查当中,到底刘某构成什么罪,还取决于司法机关证据的搜集才能进行准确的认定。

    对于其他6名卖淫女,潘爱军律师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警方最多对其行政拘留几天,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然后进行批评教育完事儿,不会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

    网络招嫖行为应加强监管

    该案中,王全安供认是通过手机招嫖信息联系到了卖淫女,网络招嫖作为一种新型的违法犯罪方式,如何监管、如何打击成为社会管理新的课题。梁立刚律师说,目前来看,关于这部分违法行为,还存在法律规制的空白,建议立法部门尽快出台法律法规,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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