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调解的但书制度 田凌 民事调解协议的达成,往往是以权利人放弃部分权利为代价,司法实践中,有的义务人以调解为手段诱使权利人在做出一定的让步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首先达到减轻自己法律责任的目的,进而在执行过程中掌握主动权,致使调解的案件要么权利人被迫再次放弃部分合法权益,要么必须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即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利人也只能按照调解书所确认的权利申请执行,这样就违背了权利人当初进行调解的初衷,侵害了权利人的利益。笔者认为,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别有用心的义务人钻法律的漏洞,在民事诉讼中应确立调解的但书制度,即法院在组织调解时,应充分行使释明权,建议权利人与义务人就如果义务人不按照调解协议所确定的方式、时间、内容等履行,如何限制义务人、制裁义务人达成单独的条款,作为对前面权利人有关放弃权益条款的否定,使调解结案的方式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田凌 通讯联络——津市法院办公室 联系人——田凌 联系电话——07364203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