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案件执行率偏低的调查分析 韩召峰 民事案件的执行是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寻求公立救济的最后一道环节,是人民法院动用强制手段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司法活动。笔者对2007年-2009年北安市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进行调查分析(表一), 表一 (单位:件) 项目 年度 收案 结 案 结收 案比 其中 实际执结 和解执结 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 中止执行 其他 数量 占结 案比 数量 占结 案比 数量 占结 案比 数量 占结 案比 数量 占结 案比 数量 占结 案比 2007年 655 552 84% 232 42% 116 21% 104 19% 38 7% 46 8% 16 3% 2008年 571 487 85% 219 45% 112 23% 102 21% 43 9% — — 11 2% 2009年 440 394 90% 205 52% 98 25% 39 10% 32 8% — — 20 5% 通过统计发现案件实际执结率不足50%。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不足40%。从结案的方式来看,虽然结收百分比较高,但是实际执结案件占结案数的比例相对稳定,基本保持在50%左右,实际执行到位率偏低,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案件占相对大的比例,从结案的标的额看,执行案件的执结率呈现下降的趋势,标的额到位率也呈现下降的趋势(表二),这与基层法院受案标的额的范围扩大有关。但是实际执结率比例仍然偏低。 表二 (单位:万元) 项目 年度 收案 标的 结 案 标的 结收 案标的比 其中 实际执结 和解执结 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 中止执行 其他 数量 占结 案比 数量 占结 案比 数量 占结 案比 数量 占结 案比 数量 占结 总共2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