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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运行机制 提升审判质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陈荣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15
摘要:创新运行机制 提升审判质效
  组建审判团队是审判运行机制创新,其核心价值是保障法官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审判案件的核心业务中,提升审判质效

  在法官遴选工作完成后,以入额法官为核心,组建审判团队办案,建立新的审判权运行模式,落实办案责任制,是当前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的工作。

  审判团队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审判组织。审判团队与审判组织,一是性质不同。审判团队是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的组织模式,是由审判组织的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组成的办案集合体,兼具办案单元和管理单元性质;而审判组织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包括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组织形式,是承担审判责任的主体。二是人员构成不同。审判团队既包括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组成的合议庭成员、独任制的独任法官,也包括合议庭、独任制法官之外的审判辅助人员,主要是配置在合议制、独任制审判组织下的数量不等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审判组织的人员构成就是具有审判案件资格的合议庭法官和独任法官。三是运行机制不同。审判团队的运行主要是在团队负责人指挥、协调下推进与审判相关工作的开展。由于审判团队内嵌入了合议制或独任制审判组织,所以兼具办案单元和管理单元性质。在运行中,作为相对独立的办案单元,以审判组织为核心运行,遵循合议制、独任制原则,对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作为相对独立的管理单元,团队负责人对团队的审判工作实行管理,但不属于层级管理,具有审判团队自我管理的性质。审判组织则是依据合议制、独任制原则运行,依法决定所审理的案件。

  审判团队与审判组织存在联系。一方面,审判团队是合议制、独任制审判组织的载体,审判团队是围绕合议制、独任制两类审判组织形式组建的,通过审判团队组织架构给合议制和独任制审判组织配置办案所需要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为此有合议制审判团队和独任制审判团队的称谓;另一方面,合议制、独任制审判组织是嵌入审判团队内的审判责任主体,承担者审理案件的核心业务和责任;审判辅助性工作由审判团队中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承担,保障审判组织中的法官全身心地投入核心业务之中。

  组建审判团队是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创新,其核心价值是保障法官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审判案件的核心业务中,提升审判质效。具体来讲:一是更加科学地配置审判资源。从参与审判的人员结构上看,由原来的审判组织的单一法官+书记员办案结构,改革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团队办案结构。二是对审判工作进行细化分工,科学配置团队内部职权结构。将审判工作细分为审判核心工作、法律辅助性工作和审判事务性工作。审判核心工作主要是主持、参加庭审和决策裁判,由法官负责;法律辅助性工作,主要是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庭前调解、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委托鉴定、评估等,在法官指导下由法官助理负责;审判事务性工作主要是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审判记录工作、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等,在法官指导下由书记员负责。三是实现审判团队自我管理。一方面,审判团队的建立使审判主体与管理主体同一,逐步弱化和改变以审判业务庭为管理单元的层级化管理模式;另一方面,审判团队作为相对独立的办案单元,是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的组织保证。审判团队的建立,促使庭长改变以往以听汇报、审批为主的监督个案的行政化监督模式,转而通过在审判庭范围内建立审判业务法律研讨机制和法官会议机制,以此防止和解决审判团队建立后可能出现的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

  作为审判组织的载体,审判团队应围绕法定的审判组织来组建,分为独任制审判团队和合议制审判团队两类。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4条对组建独任制审判团队的基本模式作了明确规定,即“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对于合议制审判团队的组建模式,《若干意见》只明确了两点,一是嵌入审判团队内的合议庭审判组织一般应随机组成,即“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通过随机产生的方式,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二是审判团队成员一般应相对固定,即“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根据司法改革试点法院的经验,笔者认为,合议制审判团队的标准配置应为“1名(审判长)+2名(普通法官或人民陪审员)+N名(辅助人员)”模式,即一个合议制审判团队嵌入一个合议庭,即法官(包括人民陪审员)人数配置一般为3名。但考虑到因种种客观原因,有的法官临时缺席,无法组成合议庭办案,可以考虑一个团队配置4名(含副庭长)法官。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办案担任审判长,副庭长不参加合议庭时,由资历最深的法官担任审判长。根据减少管理层级的改革目标和要求,一个审判团队内一般不应嵌入两个及其以上合议庭。否则,实质上等于增加了管理层级,不符合审判团队减少管理层级的价值定位。审判团队内的法官和法官助理一般应是相对固定搭配,这样的好处是,一方面,固定搭配,有利于在办案过程中法官助理熟悉了解法官的办案思路和方法,能动地发挥法官助理的参谋、助手作用;另一方面,法官可以较系统全面了解法官助理的工作,有助于法官指导法官助理开展工作,培养提升法官助理的办案能力和素养。

  有关审判团队的组建模式,尤其是中级法院审判团队的组建模式,还有待在实践中摸索和总结。总之,要探索多种团队组合模式,不搞一刀切。总的原则是:要坚持以入额法官为核心,以减轻入额法官事务性工作为原则,以优化审判团队工作效能为目标,形成团队内各类人员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提升审判质效。

  《若干意见》并没有明确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合议制审判团队,只是笼统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通过随机产生的方式,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

责任编辑:陈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