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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不享有先用权(2)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13
摘要: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由此说明,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对于申请人而言,在多个类别申请与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由此说明,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对于申请人而言,在多个类别申请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法律并不禁止,否则就不会出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之规定。对于注册商标申请人之外的他人而言,不得与申请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冲突。具体到本案中,逾青公司所从事的教育培训行业包含在涉案“ABIE·C”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类别范围内,“ABIE”标识与涉案诉争的“ABIE·C”商标相比较,系使用了“ABIE·C”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且与“ABIE·C”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ABIE”的字母元素及其排列顺序完全相同,整体观察与“ABIE·C”商标构成近似。逾青公司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后本应停止使用,但其在经营场所内继续使用“ABIE”标识,已无合法化的基础,且“ABIE”与“ABIE·C”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逾青公司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而逾青公司继续使用被授权的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刘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