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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公正与效率的平衡点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高一飞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20
摘要:寻求公正与效率的平衡点
  期待各级人民法院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保障人权与公正的前提下,实行繁简分流,创新简单案件办理机制,使正义的生产与投入的资源之间实现最佳配置。

  案多人少导致案件拖延和司法工作人员不堪重负,成了当前制约司法工作的一个严重障碍。要解决这个问题,一个被很多人提及的办法是增加人员数量。但是,一个国家每万人口的法官检察官比率有世界通行的标准,中央决策部门根据通行标准和我国的国情充分论证确定后的法官检察官员额数量,是经过科学、民主的程序决定了的,应当落实到位。因此,要解决案多人少的现实问题,我们要另谋思路。

  在过去,我们虽然已经意识到了“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符合办案规律,但是对社会发展带来的案件增加、诉讼爆炸的形势估计不足,对人民群众减少诉讼成本、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和期待估计不足,对整个社会更加宽容、更加文明、能够接受多种形式简易程序的法律意识估计不足,导致现有繁简分流机制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要,也不能解决司法人员超负荷工作和国家司法机器超负荷运转带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一、科学确立“简单案件”的标准和程序,使繁简分流科学适当

  《意见》要求“根据案件事实的繁简程度、社会影响大小、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的指导意义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也就是说,简单案件是指事实简单、社会影响不大、没有特别的典型意义而不需要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事实简单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

  从立法文件来看,《意见》所涉及的简单案件应当包括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以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意见》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科学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

  在确定“简单案件”的程序问题上,《意见》要求“推进立案环节案件的甄别分流工作”,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及时准确判断的案件,立案、审判及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商沟通实现分案工作的有序高效。立案部门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制定简单、易识别的甄别标准,在立案环节进行有效分流。

  二、利用现代信息化、电子化手段,减少不必要的人工繁复劳动

  2016年是全面建设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第一年,最高人民法院狠抓《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的贯彻落实,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将来,智慧法院的建设和发展是必然趋势,信息化不仅是促使审判权运行规范化、加强权力制约和审判监督的手段,也是减少不必要的人工繁复劳动的技术支撑。在实现简案快审的过程中,信息化手段能够发挥其特有的作用。意见在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远程视频方式开庭、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推行案件信息共享和无纸化流转等几个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利用电子化和信息化手段。

  现在,已经有司法机关推行案卷的电子归档和电子化流转的实践,律师也可以用电子案卷拷贝代替复印。但是,以上做法并不是硬性要求。将来,我们要把内部信息共享作为权力监督与制约的要求、把电子档案的无纸化流转作为提高效率的要求而逐步推广。

  三、通过集约化、精细化管理,由专业化司法人员集中快速办案

  现代审判制度,要充分发挥管理的作用,要在信息化的前提下加强集约化、精细化管理,由专业化司法人员集中快速办理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案件。《意见》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此进行了规定:

  一是在审判场所方面。推广在看守所、执法办案单位等场所内建立速裁办公区。这可以减少押送犯罪嫌疑人带来的时间和成本的浪费。

  二是在案件分配方面。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确保简单案件由人民法庭、审判业务部门或者速裁团队及时审理。这样可以让符合条件的案件尽可能适用最简化的程序,也可以避免因程序变更带来的时间浪费和重复劳动。

  三是办案时间方面。推行集中时间审理案件的做法。对于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探索实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开庭、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对此,各地法院已经有了实践探索。对案件的基本流程不能省略,但是可以推行集约化管理,一次性对类似案件集中处理。

  四是办案人员方面。推广专业化审判,在充分考虑法官办案能力、经验及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确定审理类型化案件的专业审判组织,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确定专门审理简单案件的审判人员。在精确测算人员、案件数量和工作量的基础上,动态调整不同法院、不同审判部门的审判力量。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繁简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置比例,科学界定各自职能定位及相互关系,最大程度地发挥审判团队优势。推进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根据审判实际需要,在诉讼服务中心或者审判业务部门安排专门的审判辅助人员,集中负责送达、排期开庭、保全、鉴定评估、文书上网等审判辅助事务。让专门团队办理简单案件,由于经验丰富,从而可以加快办案速度,减少因排期导致的时间上的障碍,缩短办理期限。

  四、落实法律规定的简化环节,使简易程序能够最大程度的简化

  法律已经对简单案件的简化环节作了原则性规定,我们要对现有规范用好用足,使简易程序能够最大程度的简化、速裁案件实现最大的提速。《意见》对此作了以下方面的要求:

  一是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功能。法官或者受法官指导的法官助理主持召开庭前会议,解决核对当事人身份、组织交换证据目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程序性事项。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积极通过庭前会议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庭前会议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可以在庭审中作出说明后,简化庭审举证和质证;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归纳争议焦点。目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前会议程序的功能远远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将来,我们要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程序解决程序问题、促成调解和解、整理争点的功能,让庭审能够避免和减少程序问题带来的拖延,紧密围绕争议问题,加快庭审节奏,使简单案件真正通过简易、快速程序进行审判。

  二是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要探索更加简化的庭审程序。刑事速裁程序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根本区别在于,速裁程序中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虽然不能直接省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但是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对于质证内容、质证方式、辩论方式的限制。在速裁程序中之所以不能简化被告人最后陈述,目的在于保障其当面向法官陈述意见和要求的权利,这也是我国不采用西方不开庭的庭审省略式“处罚令”程序的原因。根据我国的传统文化,“面见法官”、三头对案是民众心目中审判的基本要求,庭审省略式审判不符合中国国情。

  三是要促进当庭宣判。严格遵循司法责任制的要求,改进当庭宣判工作。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对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过去当庭宣判率低,原因在于刑事简单案件恰恰涉及是否免予刑事处罚、是否缓刑等刑罚适用的重要问题,“领导不放心”,担心权力滥用和人情案、权力案、金钱案的出现,案件虽然简单,却往往需要层层把关,进行行政化审批。随着司法责任制的逐步落实,法官要对案件独立审判并签发裁判文书、对案件终身负责,法院内部行政化的局面逐渐改变,完全可以由法官对自己审理的案件当庭宣判。在技术上,对于当场形成书面判决条件受限的,可以根据实践中已经推行的习惯做法,先行口头宣判,后续补发书面判决书。当然,简单案件也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从而逐步实现当庭宣判案件当庭发放判决文书。

  公正效率,是司法追求的永恒主题,迟来的正义是不正义的,简单案件花费过多的成本和时间是不科学、不必要的。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既是司法效率的要求,也是公民要求迅速审判的权利的体现。我们期待各级人民法院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保障人权与公正的前提下,实行繁简分流,创新简单案件办理机制,使正义的生产与投入的资源之间实现最佳配置。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高一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