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1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与澳大利亚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弗伦奇一行进行工作会谈,双方就民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跨境破产、法官交流与培训、案例交流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贺荣指出,中澳两国均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公约的适用持严格、审慎态度。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下级法院如果在审查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仲裁裁决案件中倾向不予承认或者执行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保准确适用公约。建议中澳两国法院就各自法院依据《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民商事仲裁裁决的内在条件和进行司法审查的程序进行交流,促进公约适用的统一性,提高司法审查的公正与效率。 贺荣强调,中国将积极参与和支持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国际组织的各项立法工作,包括制定全球性民商事管辖权规则和全球性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公约等。欢迎澳大利亚法院共同研究《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相关问题,积极探索制定全球性民商事纠纷管辖权规则。 贺荣在会谈中介绍了中国开放私人法律服务国际市场的情况,并介绍了中国法院在此方面做出的努力。她表示,中方将根据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的要求,按照《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探索开放法律服务国际市场之路,希望在此方面与澳方加强交流与合作。 贺荣表示,中国正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施全面对外开放、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对亚太及世界范围内的法律协调充满期待。中国法院正通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制定司法解释、开展比较案例研究、开展司法协助和司法互助、开展国际培训交流、开展高级别的国际法官会议等方式,推动世界各国了解中国法律和中国司法,完善中国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中国法院愿在中澳法官学术交流、中澳法律比较研究培训、交换相关案例和其他资料、互派人员交流考察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她表示,加强中澳双方法官之间的探讨对推动亚太及世界范围内的法律协调及司法层面的共识具有积极的意义。 双方还对两国民商事纠纷解决领域中替代性解决机制的制度设计交流了经验,交换了意见。 弗伦奇表示,希望进一步加强与中方在海事法庭、国际仲裁、法官培训、涉外商事海事案例交流机制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进一步促进两国司法合作关系作出贡献。 会见前,弗伦奇一行参观了中国法院博物馆、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