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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更多救助渠道避免徐玉玉悲剧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曹雅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1
摘要:以更多救助渠道避免徐玉玉悲剧
  当权利受到侵害,身边能够获取到信息资源和救济渠道,便巩固了公民免于为难和恐惧的信心,树立了法治秩序和公共保障的威信。

  山东“徐玉玉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日前,徐玉玉案6名嫌疑人已全部落网。

  女孩,是什么让你如此伤心?如何才能让你免于为难和担忧?传统司法将重心放在实体正义,力求为公民提供良好的事后救济,保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然而在一个人员流动大、地区差异性显著、开放多元化的社会中,这样的救济设计已经不足以给予一个女孩免于为难和郁结。现代理论认为,拥有免于恐惧的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心中充满安全感和信心——这种来自于公民心底的“洪荒之力”构成了社会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即使暂时失去物质财富,只要还有保障公民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的制度架构,亦可以支撑起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然而什么样的制度才能让一个公民拥有免于为难的信心?加强信息保护是一方面,另一个方面在于如何让公民的活动可以预期,有所期待。当徐玉玉和她的家庭,能够以习惯的方式轻而易举获取到法律救济、律师咨询、居委会和社会团体意见、心理辅导,她便可以获取有用信息,了解自己和他人行为的效果和后果,明晰可以通过何种途径有效解决问题,安排活动。玉玉之伤,社会之痛,更多聚焦于被骗的是父亲的血汗钱,是上学用的钱。诚然,当制度提供的途径能够向徐玉玉清晰地展现,钱财的失去并非覆水难收,还有其他可以保障女孩及其家庭学习和生活的方式;当社会和教育向徐玉玉提供生动的导引,高考和举家筹钱上大学并非人生的全部内容,她才会了解人生路还有很多条,不再用他人的恶意来惩罚自己,不再为经济压力而烦扰。

  我们呼吁法治建设把目光投向弱势群体,保护每个公民平等享有权利的机会。这不仅有赖于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审判等传统司法的有效事后救济,更有赖于法律同社会制度、社会组织、教育相衔接,多项联动,合作治理。

责任编辑:曹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