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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频道广告经营权出让的规制(2)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30
摘要: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电视台综合频道广告发布权承包合同》中的电视台综合频道,系原告管理下的自办地方电视频道,其有权决定该频道的广告发布权的转让;而合同中关于发包“12路游动字幕和挂角广告”的约定,根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电视台综合频道广告发布权承包合同》中的电视台综合频道,系原告管理下的自办地方电视频道,其有权决定该频道的广告发布权的转让;而合同中关于发包“12路游动字幕和挂角广告”的约定,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不得擅自播放自办节目和插播广告”的规定,该约定违反了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电视广告经营权的有权出让,仅限于其自办频道及经授权频道的广告经营权出让。因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部分有效。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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