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首先,北上广三个知识产权法院进入正常运行。该举措对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以及司法效率的进一步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并以跨区域管辖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裁判的统一。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吸纳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经验,组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研究中心,并分别在北上广建立了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例指导、国际交流、市场价值三个研究基地,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下一步改革储备能量。 再次,深化审判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程序间的协调,判出了一批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有威慑力的案件,同时有效地遏制了民刑或民行交叉案件中对同一事实认定不同以及效率低下的现象。客观地讲,目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探索是在为整个司法改革探路。 应当看到,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现有的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并未从终审角度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案件的统一裁判。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无论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还存在理论和操作上的障碍。更为重要的是,知识产权保护主渠道的观念和意识尚待强化,尤其在法院系统内部。只有牢固树立主渠道意识,才能真正完成为“创新驱动发展”模式保驾护航的使命。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