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正视民族司法人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种种困境,以问题为导向,努力开创民族法官队伍建设的良好发展格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建设民族司法队伍意义深远。建国以来,在党和国家及各级组织的领导、帮助下,法院不断加强少数民族司法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成长了大批民族干警,但近年来,民族同化加剧、人才外流严重、培育体制不畅等新情况,使民族司法人才队伍建设困难加大,主要面临五大困境。 一是民族自然同化现象加剧,民族司法人才增量难。以笔者所在的散居民族地区云南省玉溪市为例,改革开放以来,玉溪民族地区新生民族人口除小块区域外,已经基本不说本民族语言、不识本民族文字、不习本民族传统、不了解本民族文化,逐渐被汉语汉字等汉文明及其习俗取代通用。从本地少数民族中要找寻到会民族语、说民族话、知晓民族文化、熟悉民族习俗的干警已十分困难。 二是民族干警比重小,民族司法人才存量少。据2015年统计,玉溪市两级法院总计有694名干警,其中民族干警134名,占比19.3%,双语干警占比6.34%,熟悉民风民俗的仅约为25人。 三是民族干警不断流失,民族司法人才失量大。1995年至2015年间,玉溪市两级法院民族干警(法官)退休127人,招录和调入31人,调离22人。近年来,随着国家干部招录任用体制机制的规范完善,国家司法体制机制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道路的开辟,过去大规模就地招工招干、接收军队转业人员、吸收乡镇村干部,保证随时拉得起一支数量稳定的民族法官队伍的时代一去不复返,民族司法专门人才“出大于进”成为主流形态。 四是散居民族地区自然条件差和工作、生活、学习条件艰苦等诸多客观阻遏性因素,导致聚才难、引才难、留人难,难以建起一支热爱、扎根、献身散居民族地区的审判队伍。 五是法院民族干警人才体制尚未充分理顺,招人难、进人难、补员难,司法专门人才队伍难以壮大。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并规定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各种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地方各项工作,相关单位招录人员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专门招收的少数民族学生可以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等等,但是这些规定在执行中真正到位的还不多。当前,民族司法人才“招、进、补、保(障)”等各环节壁垒甚多,其中司法准入限制、部门协同掣肘、人才监管失范尤为突出,带来民族司法人才队伍建设许多现实难题。如民族人才文化基础差、考试和竞争没有优势,存在“进院难”;即使补员成功,其取得司法资格依然长路漫漫,当地法院因此积极性不高,存在人才“存活难”。欲打破壁垒,部门合力又不足,仅靠法院、民委推动,得不到组织、人事、财政、社保、教育、文化等部门的配合支持,寸步难行,而这些部门的充分履职需要法律法规的授权和执行政策的依据等复杂问题。 做好民族司法队伍建设是民族地区审判事业发展的关键。我们必须正视民族司法人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种种困境,以问题为导向,努力开创民族法官队伍建设的良好发展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