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对省内各行政机关的新闻发布工作做了详尽规范。其中规定,行政机关要主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和保障;涉公众利益,政府无故拒绝、阻挠记者采访或追刑责等。 看到这样的规定,贵州的媒体同行们可以“倍感欣慰”了——作为第一个省级政府的新闻工作办法,它对政府信息公开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对记者采访报道予以尊重、保障,这种态度和做法值得赞赏。 不过关键在于,怎么更好地执行?当前,关于记者采访权的“保护伞”其实并不少,从宪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到《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等都对记者的知情权、采访权、监督权等予以保障。但问题是,面对规定,很多“见过世面”的官员虽然“心领神会”,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无禁忌、阳奉阴违,怎么破? 一方面,规定应该更精细。比如《办法》针对无故阻挠记者采访的行为设立了罚则,但是怎么界定“无故”?如果官员搬出开会、外出等这种常见又看似正当的理由,算不算“无故”?还有“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应该由谁来鉴别?这些条文只有更细致才能扎紧制度的笼子,避免钻空子。另一方面,规定更要有“配套”。《办法》规定了6种可以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情形,但如何依法追责应有制度配套。比如记者被拒绝、阻挠采访应该向谁投诉举证?其主管部门、程序、流程应该怎样?只有以配套作为“牙齿”才便于操作执行,也更有震慑力。 此外,该办法对采访权的保障主要在“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应该说,对重大事件“格外关照”可以理解,但日常采访的权益保障更值得忧虑,也同样事关重大。笔者对此可谓深有感触。当前,相对配合、开放、积极的官员越来越多,但躲避、拖延、抗拒的也仍大有人在。有的玩“猫鼠游戏”,喜欢踢皮球;有的牢记“拖”字诀,时间紧迫的采访到了他那里全都要等一等,发了采访提纲也要放一放;有的则套话连篇、敷衍推脱,从“高度重视”“正在研究”到“无可奉告”,以不变应万变;更没脑子的则会隐瞒、欺骗,“话到嘴边留三分”,甚至气急败坏、破坏器材…… 这些现象的背后有能力、技术问题,但更根本的还是理念问题。面对记者采访、舆论监督,个别官员仍有思想障碍、畏难情绪,觉得报道就是挑刺,公开就是使坏,监督就是泼脏水,在心理上藐视、抵触报道,觉得丢面子,把监督当成跟自己过不去!对于各地政府而言,不断更新观念、提升媒介素养应该成为必须面对的新课题,而对媒体、对监督的态度和应对能力,也应该成为官员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习、考核、任免等机制上予以倒逼,值得更多探索。 此外,除了观念更新,更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不可或缺。当前,有些地方、部门的政务公开仍然无章可循,有的则操作混乱,甚至把新闻发言人制度异化成媒体采访的挡箭牌——要实现采访权保障的日常化,势必将其进一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用更系统、更有力的制度为其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