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质效不仅作为司法改革成效的标准之一,也应该成为员额法官的重要评价标准。要以推进法官员额改革之时为起点,遵循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要求,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设定一定期限,让所有有入额要求的法官审理案件,给予相同的保障条件,而后对审结案件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拉开了全国法院推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帷幕。法官员额制改革既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项基础性措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难点和关键,关乎到每一个法官的切身利益。身披法袍、手执法槌、公正裁判,是每一个法院人的初心和梦想。而每一个人都有受到内部尊重和外部尊重的需求,也都有自我实现的需求。成为员额法官,是广大法官的热切盼望。因此,是否成为员额法官,不仅涉及法官的经济利益,而且影响着法官的心理情感和工作的积极性。但是,中央确定的政法专项编制39%的员额比例不能突破,而且还要有所保留,为今后年轻法官发展留有余地。以什么方式遴选员额法官,深受广大法官关注,影响着法官队伍的稳定,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事业的长远科学发展。 纵观第一批和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的经验,以及当前正在推开的第三批试点单位做法,遴选员额法官基本上是采取“考试+考核”综合评定的方式。考试大多采取闭卷方式,主要内容是法律知识及其运用。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表现和审理案件的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工作实绩。不同试点法院的区别在于是否所有人员都统一参加考试和考核,即“单轨制”,还是对人员按照年龄和级别区别对待,分别采取考试和考核的方式,即“双轨制”。通过以上方式遴选员额法官,对于完成法官员额制改革,推进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和启示,为正在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经验,趟出了一条路子。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人类历史就是一部不断辩证吸收借鉴已有文明并不断创新的历史。正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法院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决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系列部署,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有必要对“单轨制”和“双轨制”进行检视和总结,对员额法官的选任制度进行创新。 正如辩证唯物主义所述,同一事物身上必然同时存在着两种互相矛盾的性质或倾向。无论是“单轨制”,还是“双轨制”,都是以制度实施为基点,对以前工作和能力的评价。其中考核办案数量质量是一个重要考核因素。但在未实行本轮司法改革之前,办案程序和环境与现在大不相同,案件层层把关,集体负责。单纯的案件数量和质量很难全面展现一个审判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在尚未经过新一轮审判实践检验时,法官都认为自己应该成为员额法官。年老的法官认为记忆力和精力比不上年轻法官,但为司法事业付出了青春和热血,积累了宝贵的司法经验,在入选员额上应该具有优势地位。年轻的法官认为自己知识结构合理,精力充沛,能够承担更多的审判工作,更倾向全员都参加考试选拔。思想认识的交锋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冲突。“考试+考核”综合评定的方式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不能完全做到让老同志安心、让年轻人看到希望。处理不好可能会出现年纪大的法官有怨气、年轻的法官不服气的现象,影响了队伍的稳定,消耗法院的内生动力。 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目的是让精英法官脱颖而出,更好地完成审判职责,承担好执法办案大任,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笔者建议,审判质效不仅作为司法改革成效的标准之一,也应该成为员额法官的重要评价标准。这与之前考核制所不同的是,要以推进法官员额改革之时为起点,遵循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要求,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设定一定期限,让所有有入额要求的法官审理案件,给予相同的保障条件,而后对审结案件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老百姓有一句话说得好,“是不是千里马拉出来遛遛”。通过审判实践的检验,让优秀的专家型法官以优异的审判业绩服人、以能配其位。让能力不佳的法官知难而退,心服口服。“理顺心自安”。通过这种高速公路并道的方式,在审判工作中自然地将不同能力的法官拉开档次,促使不适应司法改革要求的法官主动退出。倘若如此,将会很大程度地避免在出现断头路时,法官争相进入员额的拥堵现象,队伍不稳定因素也将大幅减少。而当下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高速增长和新类型案件的不断涌现,正好为我们提供了练兵的绝好机会,同时还能促进执法办案任务的完成。 通过审判实践遴选员额法官,可否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案件繁简要大体均衡。不能人为的调整案件,将疑难案件集中于水平高的法官手中。尤其要注重对串案和程序性案件的处理。按照诉讼法的规定串案应该合并审理计算为一个案件,而不应该拆分开分别计算。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为体现工作成绩拆分立案,与诉讼法的精神相悖。二是不能打破审判部类的限制。不同部类的案件有着不同的法律知识要求,不同部类案件由一个人办理难以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就会出现司法改革的代价由当事人承担的后果。可以尝试采取以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部类为标准,打破一个法院内部各部类一审、二审,甚至是审判监督的界限。三是可以以一年为期限。这个期限基本能体现出审判质量效率。时间设定太短,有些二审案件和申诉案件尚未审结,难以进行客观评价。四是评价要全面。不能仅仅考核案件数量和质量,包括结案数、上诉率、申诉率、一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裁判文书差错、卷宗存在的问题等。同时,还要评价一个人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责任心、廉洁办案情况等。通过这些因素的评价,客观体现一个法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的水平。五是兼顾其他因素。通过审判实践遴选员额法官,是将执法办案作为一个重要因素,但不排斥同时存在其他评价因素,例如司法理论研究的能力和水平。对于法院各级领导而言,也不能唯数量论。要结合管理工作实际,综合考虑,合理确定办案数额。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要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各级法院要牢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中,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从审判实际出发,通过司法体制改革让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