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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让戾气和暴力远离司法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作者:刘峥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7
摘要:坚决让戾气和暴力远离司法
  近年来,针对司法人员的暴力事件时常见诸媒体,如北京昌平、湖北十堰等地法官受到案件当事人的暴力伤害,浙江、湖南等地有的法官不堪当事人的言语刺激,与之发生肢体冲突。这些现象让司法界内外的各方人士深感压力、忧虑和关注。前几天,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行员田某被当事人匿名电话威胁,高淳法院随即追查到此人,并依法视情节决定对威胁人张某司法拘留5日。张某经训诫后表示认错,同时主动出具悔过书。法之不行,则无人可畏。高淳法院对这种不法行为迅速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让这些不惧法、拿法律当儿戏的人得到应有处罚,避免让法律成为 “稻草人”,陷入“破窗效应”。

  当下,我国法院本身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一线法官加班的情况非常普遍,“白加黑”和“五加二”已成常态。在这种情况下,不少法官还要应对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和干扰,有的案件刚刚在法院受理,当事人就四处投诉信访,甚至在网络上利用各种方式造谣中伤及诽谤;有的法官及其家人可能遭受不同形式的跟踪、骚扰、谩骂、威胁、恐吓;有的重大有影响的热点案件,新闻媒体“未审先判”,以大篇幅的道德评判标准,向社会传播一些不恰当的观点。凡此种种,或多或少会影响法官对于案件的决策,而这种影响反过来又减损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一个国家的公权力机关人员连自身的声誉、尊严甚至生命安全都难以保障,又如何为社会公平正义守护最后一道防线呢?我想,这不仅是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问题,更重要的是国家治理结构中,如何看待法治、法院和法官的角色定位问题。一般情况下,社会矛盾只有达到一定程度后才会诉诸法院。诉讼之前,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已经蓄积已久,各自的风险其实早就存在。起诉到法院后,他们就会很自然地将自身的风险寄托于司法程序。殊不知,司法程序往往不会消弭风险,而只能依据规则分辨是非、明确责任。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决不服是一个正常现象。对于司法裁决不服,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赋予的正当渠道加以救济,但有的当事人和相关群体却将自身理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转嫁或归咎于居中裁判的法官身上。

  没有法官的尊严,就不会有法律的权威。对法官的暴力伤害,最终伤害的是法治,伤害的是我们共同营造的社会安全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今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明确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就法院而言,一方面,要加快推进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建设,完善司法文书说理制度,扩大司法公开程度,确保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让社会公众和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要加强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其对法律存有必要的敬畏和信仰,引导其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大对妨碍法官履职、危害法官及其近亲属安全的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向全社会昭示追求公平正义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采用暴力手段,不仅于事无补,还会害人害己,付出极为惨痛的代价。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宣教部表彰宣传处处长)

责任编辑:刘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