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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让程序正义之光消融实体正义坚冰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作者:李玉萍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7
摘要:人民法院报:让程序正义之光消融实体正义坚冰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公告,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开始经历另一道更为关键的诉讼程序,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如果说两年前的案件复查是程序正义之光初照聂树斌案,今天的决定提审则意味着程序的阳光更加温暖。

  这场被称为“姗姗来迟的审判”承载了社会各界太多的期望。人们既期待最高司法机关通过依法公正的司法程序,让聂树斌案早日真相大白,驱散长期笼罩在案当事人家属以及关注此案的人们心头的阴霾,坚定人们守望公平正义的信心;也期待最高司法机关能够以此案为契机,深化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各项改革,引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在现代社会,人们所期待和向往的司法正义不仅包含实体正义,还有程序正义,前者强调个案结果的公正性,后者则强调司法过程的正当性。在刑事司法领域,人们既追求“有罪必罚,罚当其罪”以及“罚必有罪”的实体正义,也要求实现包括正当程序、无罪推定、证据裁判等原则在内的程序正义。关于两者的关系,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奉行“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原则,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反对以实现个案正义为名而牺牲具有普遍价值的程序正义,尤其反对为实现所谓的个案正义或发现真相而不择手段、不计代价、不问是非。相对而言,我国刑事司法中曾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等现象,当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发生冲突时,人们往往会选择牺牲程序正义。近年来,随着一系列冤错案件陆续曝光,人们发现这些案件都具有以下特点,即案件的办理过程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或不当现象,背离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改变这一状况的关键就是转变传统诉讼观念,重视程序公正,树立通过正当程序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

  司法正义是一种有限的正义。诉讼本身的局限性决定了通过诉讼实现的实体正义常常会有缺憾——无论人类社会的法治文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何种程度,也无论司法人员多么专业和敬业,都难以做到发现全部案件的“事实真相”,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有罪必罚”或“罚必有罪”。

  程序正义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的不确定性而言,程序正义不仅具有确定性,也更容易被人们感知和认同。在诉讼程序中,司法人员的行为是否规范文明、是否公平公正对待控辩双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适当等,不仅亲历审判的诉讼参与人能够直接感知,社会大众也可以通过庭审直播、转播等方式感知。也正是基于此,程序的正当性不仅有助于提升司法在人们心中的公平公正形象,树立司法的权威,而且会影响到人们对司法产品——裁判结果正义的接受度与信赖度。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依法提审聂树斌案,通过正当程序回应社会关切,迈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一步。从法律职业角度来看,我们无法预测聂树斌案再审的实体裁判结果,但我们坚信,只要程序机制不被废弃,程序之光不被阻挡,法治的安定性便可以实现,法治的终极目标便会离我们更近。

  提审聂树斌案的决定再次表明,在法治的春天里,当我们沐浴着程序正义之光,哪怕是再硬的实体正义坚冰,也会被慢慢融化的。

  (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李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