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找准补齐法官司法能力方面的短板至关重要,加强法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目的就是要造就一支既有扎实法学理论功底,又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高素质法律家法官队伍。 通过推进分类管理改革和完善职业保障,法官队伍正规化和职业化问题或在不久便会迎刃而解,而实现以提升司法能力为核心的法官专业化目标却有待时日。毋庸讳言,这些年来在专业化问题上一个较为突出的现象是,法官对司法解释的过度依赖,已然成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中的一大短板。 但凡见证了近三十多年来我国法治发展历程的人,大多会对司法审判事业日新月异的进步感慨万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改革开放初期的社会矛盾纠纷不像今天这样易发高发,法律关系也没有今天这样纷繁复杂,因而实际执掌司法审判权力的法官尽管很少具有今天这样层次的法律专业背景,但他们当时确实凭着屈指可数并且在现在看来显得极其简单的几部法律和司法解释出色履行了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的司法职能,通过对一起起司法个案的公正裁判切实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 随着经济的日趋发达、社会的日益复杂,法律关系随之多元化、复杂化,法律也随之专门化、技术化,加之有限的法律规范常常难以适应无限的社会矛盾纠纷,即使最先进最发达的立法未必能充分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因而从更好统一法律适用和确保司法公正的目的出发,作为对立法精神正确阐释和法律规范必要补充的司法解释,在指导司法机关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等方面确实在发挥着毋庸置疑、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一方面,司法解释工作不仅不能削弱,而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从而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则依据,指导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和公正裁判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但另一方面,也有必要从能力建设的角度作一些反向思考,因为在包括司法解释在内的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法官的专业素养、学历背景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恰恰又暴露出当下不少法官对司法解释的依赖感与日俱增的倾向,遇到争议问题时不善于运用学识经验去答疑释惑,而习惯于从司法解释中找“答案”,一定程度掣肘了法官实证分析能力和专业理论素养的有效提升。 不可否认,有一种现象在实践中已司空见惯:每当有新的法律出台,或者法律经立法机关重新修改后,或者在个案裁判中遇到法律适用的困惑时,很多法官首先想到的是最高司法机关有无相应司法解释出台,什么时候出台司法解释。基于这样的原因,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业务指导主要不是通过个案审级监督,而是以不断制定发布司法解释和内部指导性意见的形式来实现,司法解释在公正裁判中的重要性已远远超出法官应有法律涵养和司法智慧的刻度。当然,对于那些在立法时预留的弹性法律适用问题,比如贪污、受贿、盗窃等侵财型犯罪数额标准等等,确实需要由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加以明确,法官们无论如何都不应各行其是、自说自话。但是,一遇到法律适用难题和争议就指望最高司法机关作出明确解读,就不可避免地会加剧法官的本领恐慌,进而导致法官司法判断能力退化。 立法所预设的法律规范往往难以涵盖千变万化的现实生活,无论司法解释如何面面俱到都难免挂一漏万,对于千差万别的司法案件来说显然不可能做到一一对号入座。而这一问题落实到个案法律适用中,往往需要法官通过适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解决,用渊博的法学理论、丰富的审判经验、缜密的逻辑论证、公允的司法立场来解决。事实上,走专业化法官之路,就是要求法官必须具备高超的专业理论素养,具备正确解释法律的司法能力,善于遵循法律原貌和立法本意,对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宗旨、法律的精神、原则和价值等有精准通透的掌握,避免掉入法条主义或者规则主义泥潭,从而在司法审判中既解释好程序性法律,充分尊重和保护诉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又解释好实体性法律,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求,依法独立公正裁判案件,将每个法律条文的价值取向和规制范围解释出来,并将之正确适用到具体的司法个案之中。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讲,专业化背景下法官高超的司法技能主要不是反映在办案多少上,而应体现在其能否做到释法有理、释法缜密的法律适用上。虽然我们并不要求法官都成为学贯中西、著作等身的法学家,但他们至少应当具有在熟知法律的基础上,通过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法律拟制、法律推理等司法技术弥补成文法局限并作出让当事人和社会感到由衷信服的司法裁判的能力。 司法审判是一种追求理性的复杂劳动,司法审判的技术含量或者说法官司法能力的核心内容,就是法官在理解法律条文、把握法律精神和解释法律含义时能做到驾轻就熟、融会贯通。因此,切实找准补齐法官司法能力方面的短板至关重要,加强法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目的就是要造就一支既有扎实法学理论功底,又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高素质法律家法官队伍。也就是说,担纲司法审判重任的法官不应是只会简单死扣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的司法民工,而应是保有充分的法学理论储备,勤于裁判思维养成和经验积累,善于理性、公正、公认解释法律,精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并能确保所作出的每一次裁判获得社会公众最广泛认同的法律工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