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复陷害案件的特点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批评人或者对执法人员和作证人员打击报复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报复陷害案案件具有下列特点: (一)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性和公开性 国家工作人员对被害人进行报复陷害都是采取假公济私的手段,接工作之名,行报复之实。其行为特点是不正确的行驶自己的职权或者超越自己的职权。对被害人打击报复表现在多方面。如,经济上无理扣发工资、奖金;工作上刁难,随意调换工作,甚至剥夺工作的权利;在政治上进行陷害,拼凑、收集被害人的所谓错误材料,报送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在实施这些行为时,多数都是公开进行。有的还限制一定范围进行所谓的“讨论”、“研究”,打着集体讨论的旗号,实现报复陷害的目的。从实施报复陷害行为到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往往经历较长时间,有一个持续发展的过程。因此,被告人明确,知情人多,案情易于查清。 (二)有多种书证 被害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检举、控告,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的报复陷害行为以及被害人收到报复陷害以后继续进行的控告等,都反映了报复陷害罪的起因、经过、手段和后果,是查明报复陷害案件的重要证据材料。 (三)造成无形和有形的危害后果 报复陷害案件从发生到案件持续过程较长,一般都致使被害人患有或加重精神方面的疾病,损害身心健康,以致使引起被害人自杀及其他严重后果。 二、报复陷害案件的侦查方法 侦查报复陷害案件的基本任务是查明有无报复陷害犯罪事实和危害后果是否由报复陷害行为造成。侦查的方法是: (一)深入调查,确认报复陷害的起因 调查的对象主要是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双方的亲属、同事、同学,曾经接待并处理过被害人控告、申诉、批评意见的有关人员。调查的主要内容是: 1、被害人什么时间对被告人进行过批评、控告、检举或查处过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违法犯罪案件,或出具过证明材料等。 2、被告人是否知道被害人所提出的批评、控告、检举及其内容,怎样知道的,是否流露过不满,有无蓄意报复陷害的表示。如果被告人根本不知道,就不存在报复陷害的起因。 3、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在控告、检举、批评的前后有无明显的变化。在认定是否存在报复陷害起因的时候应当注意,无论被害人所提出的批评、控告、检举的内容是否属实,是否正确,都不妨碍对有无报复陷害起因的认定。认为所提出的批评、控告、检举不正确,就不存在报复陷害起因的说法是不妥当的。 (二)全面收集证据,证实犯罪 为了证实报复陷害犯罪,侦查工作要始终围绕被告人是否有报复陷害的故意,什么动机和目的,实施了哪些报复陷害行为,造成什么样的危害后果,全面收集证据。 1、收集书证、物证。主要收集: (1)被害人对被告人批评、控告、检举、作证的原始书面材料,或接待控告、检举的人员做记录; (2)被告人对被害人打击报复的书面证据。如,处分被害人的决定,讨论处分的记录,所整理的有关被害人的“错误”的事实材料。出具的关于被害人的虚假证明材料,扣发被害人工资、奖金的决定、工资表; (3)被告人、被害人所写的与案件有关的书信、日记; (4)被害人的病志,自杀工具,遗书等。 2、询问证人,查明被告人采用了哪些报复陷害手段。这些报复陷害措施是怎样做出决定的,被告人的作用、责任是什么,给被害人在政治上、经济上、身心健康等方面造成哪些损害。 3、进行法医鉴定,确认损害后果。造成精神失常等严重疾病的,应确定病因、疾病程度。造成自杀死亡的,应确定死亡原因。 (三)正确运用证据,取得被告人的供述 报复陷害案件的被告人为了掩盖罪责,逃避法律的追究,惯用的手法是否有报复的故意。把对被害人报复陷害的行为说成是工作方法不当,有错误,或者强调有些问题是“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以此狡辩抵赖。因此,在讯问被告人时,要正确的运用证据,揭露其报复陷害的犯罪事实。如,利用被告人与其家属、亲友谈话中,自己日记、通信中所流露的被害人不满,蓄意报复的证据,揭露其具有报复陷害的故意;利用被告人弄虚作假,拼凑材料,欺骗、要挟他人为之出证,以图整治、处分被害人的证据,揭露其所谓“工作方法不当”的辩解;利用被告人滥用职权,不听正确意见,一意孤行,把个人意见强加于组织,用合法的形式对被害人进行报复的证据,戳穿其所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谎言,揭露其假公济私、报复他人的真实面目,总之,要用充分、确实的证据,迫使被告人认罪,如实交代罪行。 (四)在侦查报复陷害犯罪的同时,要注意发现被告人有无其他刑事犯罪 例如,被告人控告、检举材料中,有无涉及其他犯罪的事实;被告人在实施报复陷害犯罪时,有没有唆使他人对被害人进行伤害、诬告陷害、侮辱、诽谤等犯罪事实。凡是发现其他犯罪的,应当一并侦查或转主管部门去侦查。 行唐县人民检察院赵兰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