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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蛇口禾丰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受该法保护的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即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受该法保护的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即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进一步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本案中,电视剧《败犬女王》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人为三X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和金X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在金X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声明其不享有电视剧《败犬女王》的任何版权的情况下,网尚公司经三X电视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于2009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获得电视剧《败犬女王》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香港、澳门)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以自己的名义制止侵权行为的权利。因此,在上述权利期间内,网尚公司有权在相应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虽然禾丰公司认为网尚公司的权利存有瑕疵,但禾丰公司却未能向原审法院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故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法确认网尚公司拥有电视剧《败犬女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对禾丰公司的该答辩意见依法不予采信。

(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930号公证书中所记载的公证程序合法。根据该《公证书》及所附封存光盘的内容,可以确认禾丰公司经营的禾丰网吧在其局域网内向其公众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点播服务,禾丰公司未经网尚公司授权,通过其网吧局域网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败犬女王》的在线播放服务,其行为已经侵犯了网尚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了网尚公司的利益,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禾丰公司虽质疑网尚公司取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未提供确切的证据对公证的事实予以推翻,原审法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庭审中,网尚公司明确表示撤回“要求禾丰公司立即停止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原审法院予以准许,对此不再进行处理。

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因网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禾丰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禾丰公司的违法所得,原审法院无法按照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的方式来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赔偿数额,原审法院综合禾丰公司侵权程度、侵权范围、侵权行为的情节、网尚公司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予以确定,酌定为人民币6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禾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网尚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二、驳回网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禾丰公司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禾丰公司承担。

禾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判令: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对方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理由:1、网尚公司提供的正版《败犬女王》没有显示《败犬女王》的著作权人为三X电视股份有限公司,被控侵权的《败犬女王》电视剧与网尚公司主张著作权的《败犬女王》是否为同一作品亦无法认定。2、公证取证的被控侵权《败犬女王》电视剧是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在网上下载影视作品供自己欣赏,是消费者的个人行为,网尚公司所主张禾丰公司在网吧内向消费者提供《败犬女王》的播放服务的事实无法予以确认。

网尚公司答辩称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败犬女王》每集片尾字幕有“金X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制作”、“三X电视监制”字样,结合金X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书》、中华民国XX广播电视事业商业同业公会出具《情况说明》所证明的内容,正版《败犬女王》显示了三X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系著作权人。

另查明,网尚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禾丰公司:1、赔偿网尚公司各项损失合计3万元;2、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本院查明事实,正版《败犬女王》显示三X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系著作权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禾丰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是否成立。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三X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和金X制作股份有限公司系电视剧《败犬女王》著作权人。在金X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声明其不享有电视剧《败犬女王》的任何版权的情况下,三X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系该剧唯一著作权人。三X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网尚公司。本案中,禾丰公司未经网尚公司授权,通过其经营的禾丰网吧在其局域网内向公众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使公众可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禾丰公司侵犯网尚公司对该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禾丰公司上诉认为公证取证所使用的电脑是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可以在网上下载影视作品供自己欣赏,是消费者的个人行为,与其无关。本院对此认为,该公证书显示的《败犬女王》存储地址为\\192.168.0.23\连续剧(更新中)\败犬女王,该地址表明涉案影视作品存储于局域网服务器中,禾丰公司作为网吧的实际控制人,其应对在其网吧局域网内向公众提供影视作品《败犬女王》点播服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禾丰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禾丰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蛇口禾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文  全

审 判 员 蒋  筱  熙

代理审判员 温  锦  资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卓春宇(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