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二审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有无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以及原审酌定的赔偿金额是否过高?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880号公证书,足以认定上诉人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上诉人并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公证书所载明的事实,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上诉人辩称其没有实施被控侵权行为,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在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知名度、上映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被上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4000元,并未失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冠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冠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 翠 华 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 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卓春宇(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