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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浩瀚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421(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著作权法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涉及著作权的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都可以作为证明权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著作权法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涉及著作权的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都可以作为证明权利的证据。本案中,网尚公司所提交《授权书》、《拥有权证明书》证明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制作、出品了82集电视连续剧《珠光宝气》,该电视连续剧主要演员包括黎某、蔡某、邵美琪、林保怡,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已将该电视连续剧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网尚公司。深圳市浩瀚网络有限公司网吧局域网未经许可提供了名为《珠光宝气》的电视连续剧的播放,且该电视连续剧截屏画面有“TVB”以及“邵美琪饰物提供、蔡某太阳镜提供”等字样。深圳市浩瀚网络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更未提供有同名不同类作品或者不同版本的同类作品存在或其他抗辩证据。在此情形下,可以认定深圳市浩瀚网络有限公司在局域网所播放《珠光宝气》与网尚公司所请求保护的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制作、出品的《珠光宝气》电视连续剧为同一作品。网尚公司就其指控深圳市浩瀚网络有限公司侵害《珠光宝气》电视连续剧信息网络传播权完成举证责任,深圳市浩瀚网络有限公司应该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网尚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网尚公司请求判令深圳市浩瀚网络有限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人民币30000元,但没有提供其因被侵权所遭受损失或深圳市浩瀚网络有限公司因侵权获利的证据,本院根据网尚公司请求保护作品类型、深圳市浩瀚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行为性质以及网尚公司因本案维权所支出费用等因素,酌定深圳市浩瀚网络有限公司赔偿网尚公司人民币5000元。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1)深南法知民初字429号民事判决;

二、深圳市浩瀚网络有限公司赔偿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元;

三、驳回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深圳市浩瀚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文 全

审 判 员 蒋 筱 熙

代理审判员 温 锦 资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珊(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