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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474(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涉案摄影作品dv20××23a(商务)图片刊登在GEXXIMAGES,INC.的网站上,同时图片下方声明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为GEXXIMAGES,INC.,在中粮地产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涉案摄影作品dv20××23a(商务)图片刊登在GEXXIMAGES,INC.的网站上,同时图片下方声明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为GEXXIMAGES,INC.,在中粮地产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为GEXXIMAGES,INC.并无不当。中粮地产公司主张没有合法证据证明GEXXIMAGES,INC.系涉案图片著作权人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侵权赔偿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权赔偿依据权利人因侵权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两者均无法确定的情形下,适用法定酌情原则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额。原审法院在华盖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中粮地产公司的违法所得情况下,根据作品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用,中粮地产公司侵权性质、情节及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为人民币4,5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中粮地产公司认为一审确定赔偿额不合理,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粮地产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以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 筱 熙

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

代理审判员 李   洋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曾鸣(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