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争议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被上诉人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同门》(又名《剑指同门》)电影的正版光盘标注的著作权人为:“××娱乐有限公司”、“××影片发行有限公司发行”。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显示,××娱乐有限公司系电影《同门》的出品公司,该片的版权持有人为××娱乐有限公司,发行公司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方式:(1)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专有独占性维权权利;(2)非专有独占性机顶盒电视点播权(IPTV)、转授权及专有独占性维权权利。××影片发行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影片发行有限公司拥有《同门》等电影的合法发行权,公司并将以上节目独家授权给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运作,一切合约及条款均列明于拟定的后附的著作权保护授权书。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独占性授权给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因此,被上诉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本案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上诉人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吴某在上诉人开办的“力天世纪网吧”,任选该网吧的一台计算机,插入上诉人的上网卡,双击“影视音乐”的图标,屏幕显示“在线影院”页面,双击“网吧院线(本地)”的图标,显示“网吧院线”页面,搜索“同门”,查找并点击影片“同门[粤语]全集”的图标,显示影片介绍页面,点击“在线点播”目录中的“观看”,弹出播放器,开始播放,拖动该播放器中的“播放控制钮”快速播放,随机选取播放页面。该公证过程,足以证明上诉人在其经营的局域网内传播涉案《同门》电影。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同意,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局域网内传播涉案《同门》电影,侵犯被上诉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本案的侵权赔偿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赔偿依据权利人因侵权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两者均无法确定的情形下,适用法定酌情原则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额。原审法院针对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上诉人的违法所得,根据上诉人侵权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以及被上诉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酌情确定赔偿额为人民币4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认为一审确定赔偿额明显过高,要求减少赔偿额,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以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6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联和兴实业有限公司力天世纪网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于 春 辉 审 判 员 祝 建 军 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嘉莉(兼)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