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焦点四,赔偿数额是否过高。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市场价值、天语同声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喜喜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判定喜喜公司赔偿天语同声公司损失五案共计人民币11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喜喜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五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2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喜喜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文 全 审 判 员 蒋 筱 熙 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珊(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