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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喜喜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113(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关于焦点四,赔偿数额是否过高。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关于焦点四,赔偿数额是否过高。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市场价值、天语同声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喜喜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判定喜喜公司赔偿天语同声公司损失五案共计人民币11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喜喜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五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2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喜喜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文 全

审 判 员 蒋 筱 熙

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珊(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责任编辑:国平